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中文名 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英文缩写 CQ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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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是由重庆境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研发、销售、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愿望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2000年12月4日,经重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是首批获得社会组织评估5A级、代表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整体形象的行业协会,连续多年被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授予“先进软件行业协会”的称号。协会是重庆行政区域内仅有的“软件企业评估”、“软件产品评估”工作机构,同时开展国家级企业信用评价、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资质申报等工作,协会会员800余家。目前与国内50余省市软件和信息化服务业主管部门以及软件行业协会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并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地的行业组织建立了深入、广泛的合作关系。

      协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政府授权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并组织开展每年的软件企业年审工作;推荐优秀软件产品,培育重庆优秀软件品牌;组织优秀软件人才评选活动;加强周边区域联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重庆软件产业走向国际化;承办政府委托的任务,参加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各种研讨、培训活动,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制定行约行规,为软件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民间软件出口协调机构,促进软件出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缩写:CQS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重庆境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与个人为实现共同愿望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加强重庆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管理,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重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开拓国内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市场,发展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重庆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加大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软件人才培养,为重庆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打造重庆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良好的生态圈。

第四条协会接受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大厦B区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组织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关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各项举措;开展双软评估、著作权登记等一系列支撑服务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各优秀企业、优秀产品评选工作,进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各类评选、推荐、表彰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信息。

(七)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

(九)组织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十)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保护条例。

(十二)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才招聘,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四)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进入国际市场。

(十五)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产品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十六)完成政府业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规行约,按期交纳会费者;

(二)自愿申请加入者;

(三)在重庆市内合法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收取当年会费,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于展览(销)会、各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学术会议等,会员享有优先权及费用上的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事先未请假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超过3次(含3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会员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损坏协会声誉,侵犯行业利益;

(二)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的侵权行为;

(三)诽谤他人名誉,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

(四)违反协会章程,不遵守行规行约。

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名誉会员;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范围: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的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将及时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日常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协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协会章程。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党建工作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协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常年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三)政府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机构

序号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协会任职
1 邱玉辉 西南大学 原校长 名誉理事长
2 熊新翔 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理事长
3 杨 春 重庆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理事长
4 熊皓辉 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理事长
5 马 焰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理事长
6 戴恩基 重庆仁能软件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理事长
7 张震玮 重庆中兴群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理事长
8 朱明跃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CEO 副理事长
9 李春燕 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 副理事长
10 冯剑锋 重庆大龙软件有限公司 总 裁 副理事长
11 马昭德 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理事长
12 童毅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理事长
13 郑早明 闻康国际(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副理事长
14 邓 欣 重庆趣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常务理事
15 林贤文 重庆可兰达科技有限公司 CEO 常务理事
16 魏前江 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常务理事
17 李  昕 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秘书长 秘书长
18 航天信息重庆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19 重庆大学 常务理事单位
20 重庆易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1 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2 重庆钢铁集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3 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4 重庆市经济信息中心 常务理事单位
25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6 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7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8 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29 重庆正大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0 重庆万佳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1 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2 重庆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3 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4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务理事单位
35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6 重庆允升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7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8 闻康国际(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39 重庆聚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40 重庆家有宝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41 重庆市永川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42 重庆商投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43 重庆博通水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44 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45 重庆南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46 重庆市晶洋水务网络软件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47 重庆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48 重庆西信天元数据资讯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49 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0 重庆重大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1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理事单位
52 重庆香樟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3 重庆点至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4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5 重庆恩菲斯软件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6 重庆康华瑞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7 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58 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理事单位
59 重庆趣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0 重庆艾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1 重庆扬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2 重庆妙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3 完美世界(重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4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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