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交易系统是系统交易思维的物化。系统交易思维是一种理念,它体现为在行情判断分析中对价格运动的总体性的观察和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察,表现为在决策特征中对交易对象、交易资本和交易投资者的这三大要素的全面体现。
交易系统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交易系统的前提要具备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功能;而不是其他交易软件都可以称为交易系统的。譬如:把钱龙、胜龙、世华金融家、指南针等以行情播报功能为主兼具行情辅助分析功能的软件称为交易系统;把金仕达等客户网络交易指令下单系统称为交易系统。这些软件不具备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功能,也没有交易策略库,更不具备独立智能决策及下达交易指令的功能,因此,不能称为交易系统,而只能叫作行情播报软件、行情辅助分析软件或者网络交易指令下单与传输管理系统。
简介
在股票、期货业内,交易系统的叫法很混乱,也很杂,不仅一般股民、期民;市民不详,包括一些业内人士虽常把交易系统挂在嘴边、甚至述之笔端,而实际上也不知所云,特别是一些软件制作与经销商,更出于推销的目的,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模糊交易系统与一般行情播报软件或者行情的辅助分析软件的本质差异,更加剧了这种混乱的情况,很不利于交易系统的研究、交流与开发.操作。
什么是交易系统?从简单的概念上讲,交易系统是系统交易思维的物化。系统交易思维是一种理念,它体现为在行情判断分析中对价格运动的总体性的观察和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察,表现为在决策特征中对交易对象、交易资本和交易投资者的这三大要素的全面体现。关于系统交易思维涉及的内容很多,这里不可能予以更多篇幅作为重点来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指出,交易系统既然是系统交易思维的物化,就绝非是当前市面上哪些单纯的行情播报软件或者行情的辅助分析软件可比的。
交易系统(Trading System)这个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始流行于华尔街(未做严格考证)。大约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跟着一批海归这个词进入国内投资界。目前国内关于交易系统的专著尚不多,其中波涛的《系统交易方法》公认为经典之作,其他还有一些,如王大毅的《赢家思路》、金石的《永久生存》、朴铁军的《波段赢金》。另外雪峰的《股市技术分析实战技法》其实也谈得很多而且很实在。国外引进的书有范·撒凯的《通向金融王国的自由之路》,这本书主要从趋势跟踪系统的角度来谈,不是很全面。遗憾的是amazon上排名靠前的几本国外交易系统经典著作都没有被翻译进来,如《Design, Testing, and Optimization of Trading Systems》这样的好书。
交易系统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由原来的盲目交易正逐渐转向理性投资,由被动的跟盘转向由交易系统来指导自己的交易。实际上,在期货市场长期获利的交易系统应该存在,但交易系统对于交易者来讲仅仅只是一件交易工具,也并不是任何人用同样的交易系统都会得出同样的交易结果的。获得了交易系统和通过交易系统来获利完全不是一回事,运用交易系统的能力远比交易系统本身更为重要。
评判一套交易系统,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是否有明确的交易信号;风险能否有效控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具有获利能力;是否适合自己。 目前,寻找或购买一套交易系统并不困难,交易系统本身已不是什么秘密,只要你愿意就可以拥有一套甚至若干套交易系统,但如何获利却仍是秘密。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讲,运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和自己摸索所得的交易结果差别并不大,长期获利依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投资者会发现在模拟交易中系统很好用,而一旦进入实战则似乎并不是那么好用。个中原因就在于投资者并未真正了解交易系统,或者这套交易系统并不适合他,而更关键的因素则可能是他根本就不具备运用交易系统的能力。
要想通过交易系统获利,首先就必须正确认识交易系统,同时自己的交易能力一定要和交易系统相匹配。运用交易系统的能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如何度过系统的困难时期;如何充分发挥系统的优势。
千万不要认为具有获利能力的交易系统可以保证你每笔交易都成功!任何的获利都是由亏小赢大组成的,任何交易系统都有弱点,亏损不可避免。对于趋势跟踪系统来讲,它不要求盈利的次数大于亏损的次数,它只要求不断地用小的止损去寻找大的获利机会,这样的系统需要使用者做好不断接受小额亏损的准备。而对于短线交易系统来讲,它更注重追求赢利次数大于亏损次数,它追求准确率。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交易系统时一定要清楚哪种系统适合自己,切不可盲目选择。短线交易要求投资者密切关注市场的一举一动,波动就是他的利润来源,在交易中不能有任何干扰;而趋势交易则相反,它忌讳仔细盯盘,仔细盯盘会破坏他对趋势的整体把握,波动是他的亏损之源,他只需关注市场的趋势是否改变即可。但市场上大部分的投资者都是用仔细盯盘的方式来企图获取趋势利润,这导致他们对短线和趋势都无法把握。
系统交易的本质是处理正在发生的情况,而不是处理未来将要发生的情况,它是根据交易信号来交易,而不是预测市场来交易。但期市中有很多人是花费太多的时间来应对未来将要发生的情况,而对正在发生的情况却不知所措。这导致他的交易无法有效地进行。他总想走在市场前面却忽略市场的现实情况,从而使他的交易处于虚幻之中,缺乏现实的基础。这有违交易系统的本质。正确的交易思想是运用交易系统的前提!
在系统处于亏损时期时,不要轻易认为系统需要改变或更换,亏损是正常现象,必须接受,此时应告诉自己如何来提高处理困难的能力和耐心。而在系统的获利时期,切不可耍小聪明,认为可以运用自己的交易能力来提高系统的效率,此时遵守纪律胜过一切!系统的困难时期可以提高你的交易能力,系统的收获时期则可以考验你的自律精神!
对于系统交易者来讲,市场的涨跌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交易信号的执行。因为系统的交易信号经常会与你对市场的看法相矛盾,很多的交易机会就是在投资者的犹豫彷徨中错失的,这也是导致使用同样的交易系统其交易结果大不一样的关键所在。市场无论是涨还是跌,系统在关键时刻都会发出交易信号,认真执行交易系统可以大大简化我们的交易,使交易更加简单有效,这也是为什么交易系统这么重要的根本原因。
另外,使用交易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同样的交易系统不同的人使用,交易结果一定不一样,有人赚,有人亏,有人大赚,有人大亏,关键还在于使用者的运用能力。交易永远不可能跟数学公式一样!交易系统具有相对的机械性,而适当的灵活就如同润滑油,可以使这部机器更好地运转,润滑油就是你的交易能力和应变能力。
所以,在使用交易系统之前,千万不要盲目乐观,获利的关键还是在于你的交易能力,系统只能帮你解决部分难题,而不是全部。
1.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可委托上证所会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会员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后,由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2.专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和准入制度。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经申请后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等经会员推荐,经交易所核准后可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专场业务的程序:首先由受托中介结构向交易所提交专场业务申请,交易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准备转让的股份应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专场业务的交易过程包括询价、投标、配售、中标、成交确认、交收等环节。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记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4.专场业务交易方的信息披露规定。
对于出售方而言,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对于购买方而言,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