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本科

民办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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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概述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要是国家批准的民办高校,其学历与公办学历有同等效力(其学生在校期间都有机会获得国家授予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贫困补助资格,毕业后工作时社会就业单位不应该有所区别对待)。[1]

证书性质

证书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学考试等毕业证书,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国家有特定要求须使用国民教育系列证书的考试不能使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用于个人求职应聘、单位内部考评、定岗、晋级、涨工资、各类职业资格的中、初级考试、继续教育(如:研究生课程班)及出国公证等方面,社会认可,具有同等效力。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深入,该证书的使用价值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学员毕业后,证书可在该校面向全国的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以供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查验毕业证的真伪,毕业生有完整的毕业档案、成绩单及毕业论文鉴定等。脱产、业余、函授;学制2-3年,修完全部学分即可毕业。

提前毕业:学员修完报考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本院专、本科层次学历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可补考。学员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必须修完所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2]

性质比较

民办本科和公办本科只存在办学性质不一样,学历证书都统一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学校无权颁发学历证书,其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都可以在教育部网站查实。

学校名单

全国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名单(截止2015年8月30日)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地 备注
1 北京城市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民办
2 北京吉利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民办
3 天津天狮学院 天津市教委 天津市 民办
4 河北传媒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5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6 河北美术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7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保定市 民办
8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9 燕京理工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廊坊市 民办
10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民办
11 山西工商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民办
12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13 沈阳工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14 大连科技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15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16 辽宁理工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锦州市 民办
17 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18 沈阳城市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19 大连艺术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20 辽宁何氏医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21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22 辽宁财贸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葫芦岛市 民办
23 辽宁传媒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24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5 长春光华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6 长春财经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7 长春建筑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8 长春科技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9 吉林动画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30 黑龙江东方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1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2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齐齐哈尔市 民办
33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4 黑龙江财经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5 哈尔滨石油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6 黑龙江工商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7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8 哈尔滨剑桥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9 哈尔滨广厦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40 哈尔滨华德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41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2 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3 上海兴伟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4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5 上海纽约大学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中外合作办学
46 三江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市 民办
47 南通理工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通市 民办
48 无锡太湖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无锡市 民办
49 宿迁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宿迁市 民办
50 西交利物浦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 苏州市 中外合作办学
51 昆山杜克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 苏州市 中外合作办学
52 浙江树人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民办
53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绍兴市 民办
54 宁波大红鹰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宁波市 民办
55 宁波诺丁汉大学 浙江省教育厅 宁波市 中外合作办学
56 温州肯恩大学 浙江省教育厅 温州市 中外合作办学
57 安徽三联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58 安徽新华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59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60 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61 仰恩大学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 民办
62 厦门华厦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民办
63 闽南理工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 民办
64 厦门工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民办
65 阳光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市 民办
66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市 民办
67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 民办
68 福州理工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市 民办
69 江西科技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0 江西工程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新余市 民办
71 南昌理工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2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3 江西服装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4 南昌工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5 齐鲁医药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淄博市 民办
76 青岛滨海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77 烟台南山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烟台市 民办
78 潍坊科技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潍坊市 民办
79 山东英才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0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81 青岛黄海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82 山东现代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3 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4 山东华宇工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德州市 民办
85 青岛工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86 齐鲁理工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7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88 郑州科技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89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0 郑州财经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1 黄河交通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焦作市 民办
92 商丘工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商丘市 民办
93 商丘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商丘市 民办
94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5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6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97 汉口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98 武昌首义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99 武昌理工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0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1 武昌工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2 武汉工商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3 湖北商贸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4 文华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5 武汉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6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7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8 长沙医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长沙市 民办
109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长沙市 民办
110 湖南信息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长沙市 民办
111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衡阳市 民办
112 广东白云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3 广东培正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4 广东东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佛山市 民办
115 广州商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6 广州工商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7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东莞市 民办
118 广东理工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肇庆市 民办
119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珠海市 中外合作办学
120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广东省教育厅 深圳市 中外合作办学
121 南宁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南宁市 民办
122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北海市 民办
123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南宁市 民办
124 海口经济学院 海南省教育厅 海口市 民办
125 三亚学院 海南省教育厅 三亚市 民办
126 重庆工程学院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 民办
127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 民办
128 成都东软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29 四川传媒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0 成都文理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1 四川工商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2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德阳市 民办
133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 民办
134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5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省教育厅 昆明市 民办
136 云南工商学院 云南省教育厅 昆明市 民办
137 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38 西安欧亚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39 西安外事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0 西安翻译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1 西京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2 西安思源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3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咸阳市 民办
144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咸阳市 民办
145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6 宁夏理工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石嘴山市 民办
147 银川能源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银川市 民办

2015年8月30日更新[3][4][5]

转型发展

全国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名单(截止2015年8月30日)
序号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所在地 备注
1 北京城市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民办
2 北京吉利学院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 民办
3 天津天狮学院 天津市教委 天津市 民办
4 河北传媒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5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6 河北美术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7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保定市 民办
8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石家庄市 民办
9 燕京理工学院 河北省教育厅 廊坊市 民办
10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民办
11 山西工商学院 山西省教育厅 太原市 民办
12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13 沈阳工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14 大连科技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15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16 辽宁理工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锦州市 民办
17 大连财经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18 沈阳城市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19 大连艺术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20 辽宁何氏医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21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民办
22 辽宁财贸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葫芦岛市 民办
23 辽宁传媒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沈阳市 民办
24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5 长春光华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6 长春财经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7 长春建筑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8 长春科技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29 吉林动画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民办
30 黑龙江东方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1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2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齐齐哈尔市 民办
33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4 黑龙江财经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5 哈尔滨石油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6 黑龙江工商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7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8 哈尔滨剑桥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39 哈尔滨广厦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40 哈尔滨华德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 哈尔滨市 民办
41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2 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3 上海兴伟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4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民办
45 上海纽约大学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中外合作办学
46 三江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市 民办
47 南通理工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南通市 民办
48 无锡太湖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无锡市 民办
49 宿迁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 宿迁市 民办
50 西交利物浦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 苏州市 中外合作办学
51 昆山杜克大学 江苏省教育厅 苏州市 中外合作办学
52 浙江树人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民办
53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绍兴市 民办
54 宁波大红鹰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宁波市 民办
55 宁波诺丁汉大学 浙江省教育厅 宁波市 中外合作办学
56 温州肯恩大学 浙江省教育厅 温州市 中外合作办学
57 安徽三联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58 安徽新华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59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60 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合肥市 民办
61 仰恩大学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 民办
62 厦门华厦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民办
63 闽南理工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 民办
64 厦门工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民办
65 阳光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市 民办
66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市 民办
67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 民办
68 福州理工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州市 民办
69 江西科技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0 江西工程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新余市 民办
71 南昌理工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2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3 江西服装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4 南昌工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南昌市 民办
75 齐鲁医药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淄博市 民办
76 青岛滨海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77 烟台南山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烟台市 民办
78 潍坊科技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潍坊市 民办
79 山东英才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0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81 青岛黄海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82 山东现代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3 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4 山东华宇工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德州市 民办
85 青岛工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青岛市 民办
86 齐鲁理工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 济南市 民办
87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88 郑州科技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89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0 郑州财经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1 黄河交通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焦作市 民办
92 商丘工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商丘市 民办
93 商丘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商丘市 民办
94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5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市 民办
96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97 汉口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98 武昌首义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99 武昌理工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0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1 武昌工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2 武汉工商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3 湖北商贸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4 文华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5 武汉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6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7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武汉市 民办
108 长沙医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长沙市 民办
109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长沙市 民办
110 湖南信息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长沙市 民办
111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湖南省教育厅 衡阳市 民办
112 广东白云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3 广东培正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4 广东东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佛山市 民办
115 广州商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6 广州工商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 民办
117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东莞市 民办
118 广东理工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肇庆市 民办
119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珠海市 中外合作办学
120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广东省教育厅 深圳市 中外合作办学
121 南宁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南宁市 民办
122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北海市 民办
123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南宁市 民办
124 海口经济学院 海南省教育厅 海口市 民办
125 三亚学院 海南省教育厅 三亚市 民办
126 重庆工程学院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 民办
127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 民办
128 成都东软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29 四川传媒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0 成都文理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1 四川工商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2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德阳市 民办
133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 民办
134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 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市 民办
135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省教育厅 昆明市 民办
136 云南工商学院 云南省教育厅 昆明市 民办
137 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38 西安欧亚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39 西安外事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0 西安翻译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1 西京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2 西安思源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3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咸阳市 民办
144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咸阳市 民办
145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 陕西省教育厅 西安市 民办
146 宁夏理工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石嘴山市 民办
147 银川能源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银川市 民办

报考

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经历了从复兴到初步发展、从调整规范到积极拓展的艰辛历程,特别是26所民办本科院校的出现不仅显示了民办高校强大的生命力,也折射出中国高等教育新的发展格局。面对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和教育市场竞争的加剧,仅是对民办教育机构盈利的质疑,或是在理论层面对民办院校产权归属的探究,已远不能满足民办院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视民办本科院校已有的竞争优势,重新审视民办学校未来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从战术选择到战略规划

提起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仍然有很多学者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不能否认,在民办教育发展初期,一些民办高校利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的严重不足和行政监管的松散,获得了生存契机。如果说,民办高校最初是在不规范中创办的话,那么,民办高校则是在规范中获得了发展;特别是这些民办本科院校从创办到获得独立颁发专科学历文凭资格,进而获得本科授予权,在激烈的教育竞争中生存并凸显出来,与其说是靠传销式的招生和粗放式的教学,不如说他们具有良好的市场适应能力,对稀缺资源的利用做出判断性抉择,把握了发展机遇,开创了一条适合学校发展的道路。

民办本科院校作为独立组织,是由一系列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当组织能够比竞争对手更好地使用这些要素完成某项工作时,组织就呈现出竞争的优势,拥有了一定的竞争力。民办本科院校竞争力的实质体现在以市场为导向的要素整合能力。无论是与公办学校相比,还是与其他民办高校相比,这些学校都呈现出超强的市场分析力和主体选择性,特别是在缺乏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的条件下,仰赖的是对市场需求的积极回应。如创办初期,作为高考补习机构,这些学校通过利用闲置教育资源和市场细分,在课程选择、时间安排、教师聘用等方面,提供更加灵活而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作为一种自考助学机构,学校通过借用相关商业理念吸引生源、降低教育成本、提高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本专科层次的民办大学,它们在让学生拥有文凭的同时获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透过民办本科院校艰辛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民办院校从招生运作到毕业生就业推广、从专业与课程设置到学生生活服务、从资金的找寻到资源的管理,无不浸透着竞争与改革的气息。

但在承认民办学校原有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发展也面临巨大挑战。尽管获得本科授予权的民办学校已经赢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度,但在以往竞争中民办学校更多依靠的是一种战术管理。面对巨大的潜在生源市场,不够睿智或缺乏承受风险能力的学校丧失了发展契机;而那些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创办者,尽管缺少对大学的理性认识,但敏锐地捕捉市场提供的创新机会,果断地作出决策,征用土地、自建校舍、向银行贷款、组建专职教师队伍、迅速扩大招生规模,凭借着一种锐气,创造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奇迹。应该说,没有规模的急剧扩大就没有这些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迅速扩张是中国民办高校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主动又无奈的选择。26所民办本科平均规模是1.78万人,三年内增加万人的学校超过一半,甚至有的学校3年内增加两万人,这是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神话。甚至就现状看,民办本科院校在学费没有上涨空间的条件下,保持较大的规模仍然是民办学校的必然选择。然而,这一神话还能持续多久?规模扩大可以帮助学校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但难以维系学校持续的发展,更不代表学校永恒的繁荣。升本后的民办大学,竞争对手不再是那些在生存线上挣扎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而是普通高校,已有的强势未必是新一轮竞争的优势,甚至原有的很多优势将逐步消失,如灵活自主招生的权利以及灵活的用人制度等;另外,升本后获得的统一招生录取资格也只是形式上为学校保障了生源,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的报到率更无法控制流失率。随着教育竞争的加剧,民办本科院校需要从满足于暂时的竞争优势转变到关注可持续的竞争力,从非理性扩张走向理性规划与管理。

从同质化竞争到差异化竞争

一所好的大学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独特的教育理想和追求。创办以来,民办大学始终没有摆脱生存危机,更多的呈现出对市场需求的回应,无暇进行更长远的规划,即使有一些规划也或虚幻或功利,升本后的民办高校陷入了新的发展误区。很多院校自觉不自觉地以公办高校或是重点大学作为追逐目标,一方面高喊着办职业教育,一方面盲目地模仿精英教育教学模式,引进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增设科研处、争取硕士学位点等等,然而,与公办本科院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策略的同质化不仅不能给民办本科院校带来任何发展契机,相反会丧失学校原有的优势。

英国学者波尔指出:“只有在多种产品供选择的条件下,选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择。可以这样说,如果所有的学校都提供同样的服务,那就不会有任何选择。”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繁荣与私立高校多样化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在美国,既有像凤凰城大学这样的盈利性大学,也有相当数量非盈利性四年制的文理学院,还有哈佛、斯坦福大学等研究型大学。如果说私立研究型大学是以其培养人才的卓越和科研领先让世人注目的话,那么,盈利性的私立院校则是以开放性课程和灵活的教育服务赢得社会青睐,它们同时吸引和服务雇主与学生,通过向雇主们输送受过最前沿的专业培训和拥有良好工作技能的高素质员工来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凤凰城大学不是培养常青藤大学中的科研精英,而是集中培养社会职业领域实用的专业人才。以本科层次为主的私立院校之所以能够与学费低廉的州立大学竞争,不是由于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学术贡献,而是源于其更实用的专业和更有价值的课程与教学。就四年制私立文理学院而言,不同的学校定位也十分不同。由于规模小、专业设置集中,有的学校是把培养有一定专业基础动手能力强的技师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学生从一入校就开始获得专业教育,实践课程坚实,学生对所学专业有很深的理解和感悟;而另外一些学校则把为研究型大学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作为目标。总之,科研创新不是这些学校所追逐的,提供高质量的本科教学,给每一个优秀学生或普通学生一对一的关注才是它们的教育理想与教育追求。中国民办本科院校所走的既不是真正的应用型本科教育,也不是专业基础扎实的学术型本科教育,而是一种畸形化了的所谓理论教育。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民办本科院校缺乏独特的教育理想和正确的办学定位,导致办学短期行为;第二,由于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或退休返聘或正任职于公办大学,很少真正来自于行业,对固有的教学模式保持着一种高度认同或是强烈惯性,习惯于沿着既定轨迹运行,短期内,这种惯性虽然使组织维持一定的效率,但从长远看,必定会抑制学校发展。因此,民办本科院校需要重新审视教育竞争的环境,克服组织障碍,超越暂时需求,更新办学理念。

从外在形象设计到文化内涵的充实

民办本科院校都十分重视硬件投入,在校园规划、建筑风格设计上都煞费苦心。创办者之所以如此关注校园环境建设是因为在教育信息不对称、学生教育选择权不充分的背景下,校园建设是影响学生对学校选择的重要因素。然而,这却带来的组织文化内涵建设和提升的忽视。硬件和软件固然都可以彰显学校组织文化,但更重要的是学校全体成员共有的一个价值体系。所谓组织文化核心是指“处于一定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组织,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趋稳定的、独特的价值观,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形成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群体意识、风俗习惯等”。事实上,尽管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组织,但却十分强调文化的建设,而且,越是成功的企业越关注员工的生存状态。同一个管理者之所以可以在一家组织取得杰出业绩,而在另一家组织不能取得同样业绩,很大程度上与不同组织具有不同的组织文化有关。吉姆·科林斯(JimCollins)在其经典著作《基业常青》中,通过案例对比研究发现,许多基业常青的公司都具有极为鲜明而稳定的共同价值观。即通过组织成员对组织价值体系和目标的认同从而自觉自律地消除机会主义行为。

不可否认民办学校在获取外部资源、规划校舍、健全学校制度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作为学术性组织机构,更应该重视组织文化内涵的挖掘和建设。哈佛大学三百多年的历史昭示着几代“哈佛人”的价值追求,同样,美国一些以职业教育为特色的高等教育机构,也拥有厚重而持久的文化内涵。民办学校需要从注重学校外在形象设计转向从更深层次思考学校的未来,打造学校核心竞争力。

美国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和哈默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首次提出核心竞争力概念,他们认为“就短期而言,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决定了公司的竞争力,但长期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造就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根植于组织良好的企业文化,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中最基础也最具魅力的部分。当组织行为出现疑惑或者冲突时,核心价值观可以使组织成员主动调整自己,抑制冲突。核心竞争力一经提出,很快从企业管理拓展到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很多学校认识到:现代化校园、低成本规模扩张、兼职教师队伍、“注水”的就业率无法让它们再现辉煌,更不能彰显个性,甚至越来越难以成为其生存与发展的支撑。纵观中外教育发展史,引领私立大学持续发展的不是资金、不是制度,更不是创办者的个人魅力,而是一种组织文化和价值追求。学校的精神文化对组织成员行为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只有通过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把不同个性和有着不同追求的教师凝聚在一起,才有助于学科、学术职业和院系之间的交汇与协调,也才能真正树立组织形象、提升组织声望。为此,民办本科院校要尽快从家族式经营转向制度与文化管理,激发组织创新能力。

从人事管理到人本管理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最大的优势莫过于其高效率的管理。无论在有形资源配置上还是在人事管理上都呈现出很高的效率。然而,作为一种学术性机构,理性化的管理难免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发挥人们的创造性和与学校长期共存的信念。杜拉克说管理之道不在管人和物,而在管理知识。因此在第二代知识管理中,并非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系统,把人套牢挤出知识,而是以人为主轴,让人来主导知识的经营,形成一个人人愿意奉献知识的管理系统。美国著名的钢铁公司Nucor实施知识管理,所倚重的不是资本,也不是信息科技,而是一套鼓励员工不断创造价值的制度。马立兰大学的Gupta教授称之组织生态。即由人直接控管与操作的社会环境。人力资源是每一个组织最关键的竞争性资源,学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人才的地方,需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营造以人为本的制度环境。

民办本科院校创业成功与教职工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专职教师更加关注学校的发展,特别是创办之初,因规模小,加之创办者自身的人格魅力,教职工之间彼此协作意识很强,工作尽职尽责。随着学校快速扩张,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组织管理部门与和各种岗位的激增,校长、董事长直接管理监督教职员工被科层架构所取代。在这一过程中,学校内部管理似乎规范化了,考核目标也得到量化,但管理收益却没有随着目标的精确化而提高,教师们越来越对组织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组织中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一种惰性,教师滋生出一种职业倦怠。很多教师尽管也钦佩创办者的办学魄力,但在他们潜意识中挥之不去的是学校是创办者赚钱的机器;而在创办者看来,教师是打工者,是为了薪水而来。因此,薪酬被作为调节和改善教师工作态度的唯一杠杆。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教师个人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学校没有让教师感受个人的价值,更没有使其获得成功体验,教课只是他们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没有成为一份事业,教师们缺少激情与创新精神。

从理论上说,只要支付给教师基本可以满意的酬劳,教师就应该努力工作,并产生令人满意的绩效。但随着教师对环境的熟悉和自身素质的逐渐提高,情况就会变化,这种假设所产生的作用依然存在,但其所占的比重会逐渐降低,有数据表明,薪金待遇在所产生的绩效中所占的比重不足50%。塞基欧万尼指出“对于教师来说,更大的动机需要是,能感受到职业上的自我价值、胜任和尊重;越来越被人们认为是有成绩的人,在他们的工作岗位上是有影响的专业人员,今后成为有机会发挥更大能力的有发展前途的人”。成就、认可、工作本身、责任感、发展的可能性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激励因素。

对于民办本科院校来说,从人事管理向人本管理的转轨,不仅意味着强调管理中人相对于物的优先重要性,更重要的是重视对人本身价值的挖掘,提升教师学术和精神的追求。为此,首先要尊重与关注教师,让其焕发出激情;其次,重视对教师潜能的挖掘,赋予其充分的权利;第三,改进薪酬激励制度。管理的目标不应是教师完成工作量的多少,而是个人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对学生需求的满足。第四,完善竞争机制。自由与约束是不可分割的,既要让教师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又要让他们在不断竞争中攀登更高的目标。

总之,如果说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取决于良好的制度环境,那么,民办学校自身竞争优势的获得则首先决定于它对市场的适应,民办本科院校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取决于对大学理性的认识和教师精神境界的提升,需要他们在适应中有所超越。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6年度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项目《民办本科院校竞争优势及其形成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课题编号为EIA060219。

参考文献

[1]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进程

[2]教育机构的战略营销[M].

[3]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4]苗雨君,等.新经济下企业的冲突管理[J].改革与发明,2002,(12).

[5]漫谈企业文化

[6]传统产业如何从事知识管理

[7][8]洪明洲.传统产业如何从事知识管理[N].粤港信息日报,2002-03-31.

[9][10][美]罗伯特.欧文斯.教育组织行为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01.30.

高校动态

欲入本科勿弃民办

大批以“本科”为入学目标的考生和家长对民办本科可谓“又爱又虑”:爱的是“本科”、虑的是“民办”。很多人有着同样的困惑:民办本科,到底报不报?

记者从大量的高考志愿咨询中发现,考生和家长之所以产生“民本之虑”,是因为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了疑惑。

其一,认为民办本科“文凭不硬”。一些家长觉得民办本科的毕业证书人才市场“不认”,担心将来持民办证书找不到工作。其实,国家在政策上——无论是教育政策还是就业政策——并没有歧视民办本科,对民办证书和公办证书都是一视同仁的。当然,在具体的人才市场上、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轻视或者不认同民办证书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持公办院校的文凭,找不到工作也不是少数。改变这种社会性偏见正需要包括考生和家长在内的广大人群的努力,而不是放弃民办使自己也加入到偏见者的行列之中。

其二,认为民办本科院校“教学不行”。一些家长总觉得公办是优质教育资源、而民办则不是,担忧考生进了民办院校“学不到东西”,这又是一种误解。民办院校中的二级学院诞生于重点大学,在师资队伍、教学方式、实践环节、图书资料、课外学习等诸多方面乃至后勤服务、运动场所等等,总体上与其母体院校都是一致的;即便是独立设置的民办院校如三江学院等,其创业阶段可谓举步维艰,教育教学条件与公办院校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壮大,不仅学院的硬件条件与公办院校不相上下甚至超过一些公办院校,其“软件”如办学理念、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培养模式等等也都产生了质的飞跃,已经堂堂正正地跻身民办“名校”之列。民办学院与公办学院一样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一样追求教育教学质量。

其三,认为民办本科院校“生源不行”,忧虑孩子进入不理想的教育环境,害怕“差生太多孩子会学坏”。如果仅仅从考生的高考成绩上看,民办本科的考生确实考分相对较低,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就是一批“差生”。众所周知,一次高考不足以衡量考生的成绩更不能评价考生的素质。考生会由于种种原因进入民办本科,甚至主动放弃公办本科的入学机会、刻意进入自己倾心的民办本科院校,因此不应该据此认定民办本科生源就差。事实上,在民办本科院校的办学历史上,几乎在各校都出现过优秀学生,他们有的读研、有的创业、更多的则在4年学习中成人、成才。

说穿了,民办院校和公办院校的根本区别就是投资渠道的不同,公办主要是国家投资,而民办主要是企业和考生家庭投资,这也就是民办院校收费要高于公办的直接原因——家长在学费上的高支出实则就是为子女做教育投资啊!

放弃“民本”有无充足理由?

2003年高考录取时,在江苏省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档线上,大约有40%的上线考生放弃报考民办本科。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放弃民办本科,意欲在专科第一批院校中谋求“公办生”的位置;二是将民办本科及以下两批专科一并放弃,寻求复读;三是家庭经济状况不足以支撑民办本科的学费及其他诸项开销。估计本年的考生及其家长也将面临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此应该怎么看?

从招生批次上讲,民办本科原来是作为“本三”,位列本一、本二之后在前一阶段招生的。但从当年考生填报志愿的的心态看,很多人不认为自己的成绩会掉到本三,因此在考前填报志愿时不填报本三的考生不在少数。从成绩出来、录取开始,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在本一、本二批次变成“自由落体”,再欲报考本三已经悔之晚矣。随着高考报考方式的变化,将民办本科纳入第二阶段录取,从实际意义上讲对考生是非常人性化的。在第一阶段3个批次院校录取结束之后,还未能被录取的考生,要么因志愿填报出现问题而落选、要么因成绩偏低未能进入目标院校投档线,摆在眼前的本科之路仅剩一条道就是民办本科,要不要报?应该比在考前填报志愿时看得清楚了。

放弃民办本科以求下一批次的公办专科,每年都有考生这样做。他们的普遍想法是:我用本科的分数去搏专科,必然胜券在握。这种简单的比较其实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记者在多年的采访中发现,放弃民办本科追求专科的考生,其志愿目标多数集中在南京、上海、北京、广州等中心城市以及苏南地区院校,由于受到众多考生的追捧,上述地区的专科院校投档线和录取分都非常之高。以2003年为例,在340的省控线上,有高职计划的在宁高校如东大476分、南航457分、南理工464分、南气447分、南农457分、药大463分、南医454分,均大大超出省控线;京沪两地专科更是高得惊人:上海电力449分、上海海关500分、上海金融462分、上海旅游447分、北京理工483分。值得注意的是:放弃民办本科的考生越多、涌向专科一批的生源就越挤。有的考生甚至是从本一的省控线上直接往下填报名牌院校的专科,这种选择倾向必然导致公办专科与民办本科的分数线形成“倒挂”,也使一部分考生弃“民本”保“公专”的考生遭遇落榜。

在2003年的考生中,放弃民办本科、选择复读来年再考的人数不少。他们觉得民办本科开销较大,“投入产出比”不高,不如复读一年,只要能提高50分,则进入公办本科希望就很大了。记者认为,是否选择复读,不能听信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复读班那些天花乱坠的招生广告宣传,应该作冷静的思考。

如果认定自己高考因非常事故意外失手,以平时学习状态和学习成绩论都大大高于高考成绩,且对次年再考充满信心,复读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复读要考虑几大问题:一是考虑能否选到好的学校;二是考虑复读投入经费;三是考虑多学一年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四是考虑次年获胜的把握究竟有多大。考生还应该考虑到一点:近年来高考正处在一个“变动时期”,不确定因素不少,放弃眼前机会而谋求预期目标是否可行?

至于因经济条件放弃民本本科,记者以为是非常正当的理由。毕竟民本本科每年要支付1.1万-1.3万的学习费用,确实有些考生家庭无力支付,硬撑也不是好办法。如果选择公办专科,则千万不要去挤上述热门地区和热点院校,以免落榜。

教育部“22条”清理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6]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历史新时期

教育部对外公示了2013年新设置高等学校和经过筹建“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的公示,其中有10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至3月25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

2013年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

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10所)
序号 申请建校名称 建校基础 申报单位
1 燕京理工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河北省
2 沈阳工学院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辽宁省
3 大连财经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辽宁省
4 沈阳城市学院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辽宁省
5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省
6 长春科技学院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吉林省
7 长春光华学院 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吉林省
8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市
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重庆市
10 四川传媒学院 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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