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居港权争议

中文名称 外佣居港权争议
导火索 2011年的外佣居港权司法复核案
目录导航

背景

香港的外佣绝大多数来自印度尼西亚及菲律宾。在2010年3月31日,在香港工作的外佣合计有273,609人。

2010年12月,3名外佣经法律援助署聘任彭思帝理律师行为代表,以香港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为首,协助3个菲律宾外佣及家庭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对于在香港连续工作满7年的外籍家庭佣工不能因此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认为该条文抵触《基本法》第24条列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定义之一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条文。其中一宗案件于2011年8月22日开审。有报道指特区政府内部在开审前已估计政府有8成机会败诉。

根据《入境条例》第2条(4)(a),在任何期间内,非法入境者、违反任何逗留条件者、难民、被羁留者、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的合约工人、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领馆人员、香港驻军及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分而留在香港者,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来香港打工的外佣早在办理佣工签证时已作出“无意不返回原居地”及“合约完结后离开香港”的承诺。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的“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格”上,佣工本人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承诺“本人并无任何原因不能返回原居地,而本人亦无意于完成或终止上述雇佣合约后不返回原居地”及“本人将于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

案件原告

首宗诉讼的原告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在1986年来香港当家庭佣工,2010年申请法律援助提出司法复核。有报道指如果她取得居港权,就可以申请她的丈夫、5个子女及9个孙儿共15人来香港定居。

相关事件

2011年的外佣居港权司法复核案引起香港社会广泛关注,因为如果外佣一方胜诉并成为案例,有可能引致数以十万计的外佣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港权,动摇香港当前的外佣政策,甚至改变香港的人口结构。如果特区政府最终败诉后不采取“截龙”措施限制外佣连续工作年期,符合资格取得居港权的外佣人数会不断增加。

2013年3月25日,香港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驳回外佣上诉,宣判外佣争取居港权败诉。判词认为外佣在港居留性质不符合基本法第24(2)(4)条有关“通常居住”的定义,即便在港居住满七年,仍旧不能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这一终审判决,使为时两年多的外佣居港权争议画上了句号。

四大关卡论

公民党党魁梁家杰在2011年8月13日称现行的《入境条例》已设有审核居港权申请人的“四大关卡”,可以排除外佣取得永久居港权。

所谓的“四大关卡”,指《入境条例》附表1规定入境事务处可要求非中国籍的永久居港权申请人提供以下四项资料:

  • 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 其家庭的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梁家杰认为即使外佣在司法复核胜诉,绝大多数外佣也会因为不符合该四个条件而不会获得永久居港权。梁家杰在一封公开信中指《入境条例》附表条件“包括有否在港纳税、有否在港持有物业、家庭成员是否在港等等”。自由党主席刘健仪认为梁家杰所说的“四大关卡”与《入境条例》附表原文不符,批评梁家杰“偷换概念,指鹿为马”及误导市民。香港《文汇报》有评论批评梁家杰“故意以假资讯来误导市民,令市民误以为影响不大而掉以轻心,甚至原谅公民党的卖港恶行”。

2011年9月30日的法院判词指出,虽然《入境条例》规定居港权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其主要家人是否在香港、申请人是否有足够收入维持生活等资料,然而《入境条例》该段条文需以终审法院先前对《基本法》第24(2)(4)条的诠释解读,因此即使居港权申请人的家人不在香港,或是该申请人没有足够收入维持生活,也不意味其申请必然不成功。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陈鉴林批评公民党的“外佣申请居港权仍有四大关卡”论是“意图引开视线、误导公众”。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通常居住“。对《入境条例》的司法复核相当于香港的“违宪审查”。作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唯一宪制性文件,在香港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根据“一国两制”的精神,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同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文外,均予以保留。由于基本法于1990年颁布,在制定以及颁布基本法之前没有发现并废除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文,仍可以在基本法颁布后,通过司法复核的方式提出质疑。一旦法院判决质疑成立,则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被质疑法律条文失效。此次香港外佣居港权争议案件就是基于此历史与制度背景。如果法院判决外佣提出的质疑成立,则《入境条例》相关条款会因与基本法冲突而失效,那么连续在港居住满七年的外佣便可根据基本法第24条(2)(4)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1]

基本法第24条(2)(4)对香港“永久居民”的定义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而《入境条例》第2条(4)(a)规定,任何期间内,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提请司法复核的外佣认为《入境条例》第2条(4)(a)与基本法第24条(2)(4)相抵触,应被废除。基本法规定通常居于香港满七年的外籍人士才可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而《入境条例》将外佣排除在“通常居于香港”的定义之外,因此,争议的焦点在如何界定基本法中的“通常居住”。[1]

最低工资疑虑

有外佣雇主担心,如果外佣取得居港权,会得到与本地人相同的法定最低工资保障,薪金会大升,雇主为了减少负担,就会被迫解雇有居港权的外佣。不过《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第7条已列明该条例不适用于免费居于工作住所的家庭佣工。可是外佣组织“亚洲外佣协调机构”已决定提出司法复核,争取外佣也可享有每小时28港元(2011年)的最低工资。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