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这里讲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也不完全相同。会计上讲的产权是指企业的资产中扣除企业全部负债以后的剩余权益,即是指企业的净资产,是所有权的概念。而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讲的产权,除了包括所有权的意思外,还包括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规则: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1)以国有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者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不包括以个人交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4.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界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①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②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发生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①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如果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界定(中方投资者为国有单位)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出资额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4)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界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