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黎平1969年04月—1971年12月,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年12月—1972年06月,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年06月—1979年07月,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1978年05—1978年12月,在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年07月—198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助理工程师。
1983年11月—198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秘书科科员、刑侦科副科长。
1984年12月—1990年08月,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年09—1985年10月,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年09—1986年01月,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年08月—199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年10月—1992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年07月—1994年02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年02月—2005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年03月正厅级);2003年05—2005年05月,在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函授学院学习。
2005年03月—2007年02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
2007年02月—200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07年06月,兼任武警内蒙古总队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7年12月—2010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08年05—2008年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赵黎平2010年05月—2012年0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年09月副总警监);2011年09月—2011年1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2011年12月,增补为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2012年02月—2012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党委委员,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长篇小说:《大司马传奇》。
诗集:《大漠孤烟》、《长河落日》。
文选:《中国谋略家箴言》。
散文:《港岛行记》、《俄罗斯散记》、《亡羊补牢琐谈》、《中国侦探小说现状与发展途径》、《八月与诗的断想》等。
杂文集《大梦谁先觉》获1995年全国五个一工程最佳图书提名奖、内蒙古五个一工程图书奖。
《侦探小说发展途径》获1996年金盾文化工程文学三等奖等。
2014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院在审理杜文贪污案中,杜文当庭供称,涉案款项中有130万元实际上给了赵黎平,对方称用这笔钱购买古董,赴京公关相关领导。
2015年3月20日,赵黎平在赤峰市境内涉嫌故意杀人,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2]
2015年3月24日,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2015年3月25日,经依法审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赵黎平批准逮捕,并对其是否涉嫌私藏枪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3]
2015年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黎平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涉嫌犯罪。此外,经公安机关侦查,赵黎平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赵黎平身为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知纪违纪,执法犯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黎平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2016年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黎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黎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款;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2016年11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2017年2月22日至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审被告人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2月28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
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太原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黎平执行了死刑。[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