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

中文名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
工作 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类别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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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在北京地区的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电视制作传播资质的社会信誉好、业绩优良的机构和相关组织,同意本章程,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并提交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坚持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在国家实行广电部门对电影、电视、网络的统一归口管理、影视网络资源整合的新形势下,充分重视影视作为姊妹艺术的特点,欢迎电影机构、网络公司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其入会后将享有与电视机构会员的同等权益。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发展会员,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举办的活动,对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影视艺术与网络剧、网络节目领域、新兴视听领域有一定成就的电影艺术家、电影艺术工作者和网络剧、网络节目制作人、新兴视听领域艺术工作者,赞成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

个人会员的权利: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活动,对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组织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当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当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和主席团不定期召开会议,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

团体会员代表当选理事、副主席者,因调动工作或其它原因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应由团体会员单位产生新任代表作为该理事或副主席替补人选,经主席团会议审议为理事或副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报上级批准。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职务和聘请顾问,由主席团决定。

任务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电视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价值,努力提高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组织引导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电视艺术水平。在电视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电视剧本创作,不断提高电视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电视作品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电视艺术创作,开展电视艺术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兴视听终端建设,推动各级电视艺术教育,培育电视艺术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电视艺术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电视艺术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电视艺术组织、艺术团体和电视艺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电视文化交流,建立发展同各国电视艺术组织、艺术家的友好关系,推动首都电视艺术走出去,展现首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对北京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作出贡献。

协会领导

主席

李春良[1]

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贾忠华[2]

副主席

于 丹(女)刘家成刘燕铭吴刚

张光北张国立果靖霖侯鸿亮

郝金明贾忠华龚宇智黎明[1]

北京视协代表大会

北京视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3]

2020年6月8日,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召开。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李春良主持会议,副主席于丹、刘家成、吴刚、 果靖霖、侯鸿亮、郝金明、贾忠华、龚宇、 智黎明出席会议。爱奇艺副总裁王兆楠列席会议。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

9月28日,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北京视协”)演员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4]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李春良,北京市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马丛峰,北京市文联副主席、北京曲艺家协会主席李伟建,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刘燕铭、吴刚、张国立、郝金明、贾忠华、智黎明等领导莅临,多位首都电视艺术家、演员代表共同见证北京视协演员工作委员会成立。

大会听取了演员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情况。审议通过了《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章程》,《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推选办法》,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组织机构:吴刚担任会长,冯雷、宁文彤、杨幂、邹常雷、张晞临、秦岚、贾冰、贾延龙担任副会长,卢捷、孙强担任秘书长,梁宇担任执行秘书长。

章程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8年9月)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电视行业和互联网视听行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首都广大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循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不断开拓创新。

第五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电视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七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价值,努力提高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组织引导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电视艺术水平。在电视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电视剧本创作,不断提高电视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电视作品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电视艺术创作,开展电视艺术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兴视听终端建设,推动各级电视艺术教育,培育电视艺术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电视艺术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电视艺术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电视艺术组织、艺术团体和电视艺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电视文化交流,建立发展同各国电视艺术组织、艺术家的友好关系,推动首都电视艺术走出去,展现首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对北京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凡在北京地区的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电视制作传播资质的社会信誉好、业绩优良的机构和相关组织,同意本章程,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并提交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坚持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在国家实行广电部门对电影、电视、网络的统一归口管理、影视网络资源整合的新形势下,充分重视影视作为姊妹艺术的特点,欢迎电视机构、网络公司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其入会后将享有与电视机构会员的同等权益。

第十七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发展会员,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举办的活动,对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影视艺术与网络剧、网络节目领域、新兴视听领域有一定成就的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剧、网络节目制作人、新兴视听领域艺术工作者,赞成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

个人会员的权利:参加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活动,对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协会特邀产生。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协会与有关方面或与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协会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

第二十二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位,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五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协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九条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北京视协”;英文全称是Beijing Television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BTAA。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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