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希有

蔡希有

中文名 蔡希有
出生日期 1961年8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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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2年,毕业于抚顺石油学院(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自动化专业,获学士学位;

1991年06月,获中国科技大连培训中心工商管理专业(MBA)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锦州石化仪表车间主任、运销处处长;

1995年06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

1996年05月,任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1998年04月,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12月,任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副经理;

2001年06月,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正职)、总经理;

2001年12月,任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年04月,任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

2005年11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旗下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

2009年05月,任中国石化董事、高级副总裁;

2012年09月,任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08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裁、董事党组成员。

2014年08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董事、总经理。

2014年10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金茂(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2月6日,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董事、总经理蔡希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

免去职务

2016年3月,蔡希有不再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董事职务。

立案审查

201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集团原党组成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原高级副总裁蔡希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蔡希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中央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指使下属单位违规录用、提拔其亲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对下属公司违规开展业务造成巨额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蔡希有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道德沦丧,生活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蔡希有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蔡希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8年8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担任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副经理、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4]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26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蔡希有受贿案,对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蔡希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蔡希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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