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符军利用担任昌江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昌江县教育系统的基建工程建设、教育设备采购、幼儿园食堂承包、中小学校服定制等事项过程中,为海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企业以及方某某等20人承接业务和获取工程项目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符军到案后主动上缴721万元,该款不含其合法收入31万元。扣除受贿犯罪所得505万元外,符军对216万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