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城

延城

中文名 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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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曾任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副厅级)。

个人事件

被逮捕

2015年1月8日,最高检官方网站“权威发布”栏目发布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银行副行长延城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6月,“权威发布”栏目再次通报称,内蒙古银行副行长延城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1]

提起公诉

2016年1月1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延城(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11月21日下午,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延城贪腐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院四号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延城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8888元,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贪污公款5747500元。被告人延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延城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延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2]

违纪双开

2017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延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贪污公款问题构成犯罪。

延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延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延城开除公职处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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