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任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偏岭乡办事员、县公安局办事员、副局长、局长;
1990年02月,任本溪市本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2年11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4年04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任本溪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6年05月,任本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01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
2000年06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兼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
2002年05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6年09月,任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2008年01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省公安厅厅长(其间:2008年06月,被公安部授予副总警监警衔);
2011年03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李文喜的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职务 (李文喜已达到省公安厅厅长任职年龄界限,专任省政协副主席)。
工作期间先后荣立三等功4次,二等功1次,一等功1次。
1996年,被中宣部、国家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称号。
2021年1月,李文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2021年7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文喜开除党籍处分。[3]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文喜作出逮捕决定。[4]
2021年9月,李文喜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文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2022年7月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生产经营和办理采矿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6]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