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山东农大专修科农学专业学员。
1992年12月至1993年1月中共长清县委常委。
1993年1月至1995年1月长清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长清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中共济阳县委副书记。
1998年1月至2001年1月中共济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中共济阳县委书记。
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中共济阳县委书记兼县委党校校长。
2002年12月至2003年7月济南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2003年7月至案发 济南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济南市人大代表。
2010年1月14日下午,济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陈延河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陈延河的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已于1月13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罢免,其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陈延河,籍贯山东济南长清。喜爱书画多年,工作之余与书画都有涉猎。1989年拜张炳男先生为师,以汉隶,篆书为主,原为省书法协会会员。
2011年6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延河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陈延河利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济南市总工会下属的济南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改建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利益,先后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99.6万余元。(二)贪污罪。被告人陈延河在担任济南市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济南市总工会公款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延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延河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贪污犯罪具有如实供述和坦白情节,亦可从轻处罚;陈延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退缴赃款,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延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延河当庭表示上诉。
2013年9月20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2月3日,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陈延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案经济南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延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3月2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2月6日,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陈延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延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