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忠

杨汉忠

中文名 杨汉忠
性别
民族 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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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0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尼特国营牧场回乡知青。

1975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商业局工作,任计统股股长。

1977年,内蒙古财贸学校计划统计专业学习。

1980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业局计统科科长。

1986年,在天津商学院攻读企业管理专业。

1988年,复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业局计统科科长,并于1989年末任锡盟商业志副主编。

1991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3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同时任商贸集团公司总经理、天骄商厦总经理。

1995年,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商贸局党组书记、局长兼粮食管理局局长。

1996年,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8年,任中共满洲里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4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11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

2003年12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4年01月,任中共满洲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12月,任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常委、满洲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任中共兴安盟委书记(2006年9月28日公示)。

2007年11月至2010年4月, 任中共兴安盟委书记、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0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

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2013年9月30日因受贿四千万被判死缓。

违法犯纪

受贿房产

从收受第一套房产起,以权换房,变成杨汉中的一大嗜好。2002年12月,杨汉中借担任满洲里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鑫源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满洲里机场设备安装工程提供帮助,作为回报,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其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价值人民币126万多元。这是杨汉中到满洲里任职后首次收受房产,此后他对房产的热情日益高涨。

案发前,杨汉中个人和伙同其亲属、情妇已经收受、索要房产21处。这些房产分布在内蒙古、北京、山东、广东、海南5个省份,总建筑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房屋价值或房屋变现款总额达2289.2万元,占其受贿总额的56.7%。

为掩人耳目,杨汉中大多用他人名字登记产权,比如,弟弟、女儿、儿子等。2003年1月,杨汉中收受他人为其在北京市购买的一套房产,房屋产权人登记的名字是项登岭,这其实是杨汉中弟弟杨汉清的另一身份证姓名。[1]

纵容亲属犯法

对情妇、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请求,杨汉中有求必应,帮助和纵容他们不劳而获,非法获利。检方的统计显示,2000年到2012年案发前,杨汉中累计为其弟弟杨汉清、项登著索取财物合计达527万元。此外,还为其子女索要钱款83万元人民币和10万美元。杨汉中的司机也从中“分得一杯羹”。例如,2005年上半年,经杨汉中打招呼,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其司机王慧斌一处价值34万多元的商铺;2010年,经杨汉中打招呼,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免除了杨汉中司机解铁良的购房尾款30多万元。

2007年8月,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杨某为了承揽工程,通过杨汉中的情妇李波托杨汉中提供协助,事后送上北京市内一套价值246万多元的别墅,杨汉中将该别墅送给了李波;2009年8月,通过杨汉中协调,李波又向杨某索得200万元;2010年,通过杨汉中打招呼,开发商王某免除李波的购房尾款25万多元。杨汉中的情妇李波,利用杨汉中的职权,在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先后以合资企业经营利润的名义向杨某和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索要资金560万元。[1]

一审判刑

2012年6月到2013年4月,自治区纪委对时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杨汉忠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杨汉忠存在收受巨额贿赂、礼金和玩忽职守等严重腐败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2013年9月30日16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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