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

抗辩

中文名 抗辩
拼音 kàngbiàn
目录导航

基本解释

(1) [counterplead;plead]∶拒绝责难,进行争辩。

(2) [contradict]∶不接受责难而提出辩护。

(3)[counterplea;demurrer] 在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告诉提出的答辩。

法律概念

对象

律师代理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后,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将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进行抗辩,所针对的目标,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规范”。

策略

适用范围抗辩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注:

通常所谓“权利不发生抗辩”、“权利已消灭抗辩”、“当事人不适合抗辩”等,均在于证明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抗辩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注:(示例)

1、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无过错”、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无损害后果”等;

2、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内容真实”、主张“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3、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欺诈行为”;

4、在 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产品无缺陷”等。

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

即主张被告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属于如果抗辩成功,法庭将判决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注:

1、“免责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及“法定免责事由抗辩”等。

2、“减责抗辩”:“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损失扩大的抗辩”及“不可预见的抗辩”等。

注意事项

1、主张“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法庭 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即使被告未主张“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法庭亦应主动审查本案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否具备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2、主张“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则是用另一个“法律规范”作为“抗辩理由”,法庭 无主动审查义务,如被告未予主张,法庭将视为 “放弃权利”而不予审查。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