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颁布时间 1950年11月24日
中文名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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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是指中国教育部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提出,1950年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颁发。[1]

内容

(1)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等民族政策的需要,从中央到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初期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培养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尽量吸收知识分子,培养一定数量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和建设工作。各民族的军事干部,在初期一般进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学习,同时逐步准备在军事学校开设民族班。

(2)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 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分院,必要时还可增设。在各有关省设立民族干部学校,各有关专区或县根据实际需要和力量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中小学、少数民族的高等学校。

(3)民族学院设长期、短期两种班次。长期班用 2年~3年时间培养知识分子,并培养相当数量兼通本民族语文和汉民族语文的干部; 短期班训练区级及营连级以上干部。

(4)以学习中国历史、中国现状(包括各民族历史和社会经济情况)、共同纲领、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毛泽东思想与马列主义理论为政治课基本内容。一切民族学校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 克服大汉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

(5)各民族学校应聘用适当翻译人员帮助教学,逐渐做到用本民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少数民族学生除学好本民族语文外,亦应学习汉语汉文。

(6)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应设立少数民族问题研究室,负责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等,组织和领导这方面的著作出版,用各民族文字翻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各种文献和其他书籍。

(7) 中央民族学院及其分院的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部拨给,有关省、县民族干部学校与民族干部训练班经费在中央规定的各级干部训练费中拨给,以上各校学生均享受供给制待遇。

(8)凡考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民族中学和若干指定的中学亦得设立少数民族学生的公费名额。适当照顾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规定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予以适当补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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