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合并

中文名 商业银行合并
形式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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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合并后的银行仍沿用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存续银行 (甲银行) 承继,其股东也成为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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