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中文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厅长 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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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信息

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自1973年起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3~1979年。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国家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三十二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环境治理工作重点:工业污水和煤烟粉尘;提出了14个重点城市、24个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省会;180个设立市的城市首先开展消烟除尘工作,尽快实现烟囱不冒黑烟。李先念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在会上提出:今后新建企业要把三废治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开工、不准投产,要在建设中把三废污染问题解决好[2]

自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后,1974年原自治区综合利用办公室由自治区建筑工程局移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代管,并于同年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办公室。197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党委书记宋致和任组长,自治区建委杨一山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同年自治区环境监测站、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相继成立。
这一时期工作的重点在乌鲁木齐地区,主要抓了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和市区内的消烟除尘工作。1978年9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镀行业防治污染暂行管理,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结合技术改造,改炉节燃、消烟除尘、推广无氰电镀、无氰选矿、硫酸的“两转两吸”技术应用等。
第二阶段,1979~1985年。1979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一级局建制),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的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1980年起到1985年前先后批准建立了16个自然保护区。1983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1985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首次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自治区工业污染的现状,建立了档案,为自治区区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
这一时期,自治区的环境科学研究工作进展顺利,1979年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成立,1980年由原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建委共同领导的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移交自治区环保局领导。1982年自治区组成野生动物考察队,对阿尔金山地区1万多平方公里内的高山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考察;同年6月自治区环保局对开都河流域水利工程及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调查。1984年5月,由13个单位组成的自治区综合科学考察队,对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科考,有四项环境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第三阶段,1985~1995年。1985年3月,自治区环保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分离,重新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二级局建制),1990年6月,自治区环保局改变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这一时期,国家法律法规、制度逐于完善,根据国家的要求,各项工作全面展开。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从90年代初,全面实施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试行办法,开展了以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继续抓紧工业污染防治。“八五”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政策、投入、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了对工业污染防治的力度。结合产业调整,积极引进先进工艺技术、淘汰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大力推行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工业污染的防治。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3批下达了限期治理的单位和项目,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开展了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基本掌握了乡镇工业污染的情况,为全面防治工业污染打下了基础。
开展对外交往,增进国际合作。90年代,环保合作科考项目增多,曾先后与世界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VCN)、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美国国家环保局等单位合作,同时也派出人员去德国、蒙古、新西兰进行合作和交际交流。
第四阶段,1995~2002年。1996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第四次环保工作会议,提出对全国各省、区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计划,制订了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简称一控双达标)计划,在全国施行。从1995年开始,围绕“一控双达”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规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印发了关于对《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由自治区副主席米吉提.纳斯尔专门召开会议,布置检查任务,重点检查了取缔、关停“15小”企业的进展情况。1996年自治区环保局提出实施“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即:一个城市、三大油田、两个湖泊、一个自然保护区,一个河流。1997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拟定在今后5~15年内解决自治区一些重大环境问题。1998年初,乌鲁木齐市市区被国家列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同年3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要求,用五年时间解决乌鲁木齐市冬季烟尘污染问题。同年4月,自治区副主席王怀玉视察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五年基本解决问题的要求。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继续抓好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的通知》、《自治区主要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计划》、《自治区九五环境保护计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摘要》,1999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听取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专门召开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协调会。4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召开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动员大会,与会人员3 000余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张云川出席并发表动员讲话。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第二次协调会议。2000年3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召开乌鲁木齐市2000年治理大气污染新闻发布会,动员和号召全社会进一步广泛参与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治理工作力度。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与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音郭楞州人民政府签订了一控双达标目标责任书。8月,自治区环保局召开全疆环保局长工作会议,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艾努瓦尔作了《抓紧时机、集中攻坚、为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自治区环保局印发了近期攻坚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排污单位按照宜治则治、宜关则关、宜停则停、宜转则转、一厂一策的原则,采用不同形式促进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并呈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疆108个未达标工业企业的超标排污车间(工段)下达停治理的决定。同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一控双达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全疆一控双达标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控双达标任务按期完成,实现我区九五环保目标的要求。
2000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作了《提高认识、做好工作、推行新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讲话,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就如何贯彻讲话精神,切实做好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具体要求。同年,由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牵头编制的《西部大开发——新疆开发规划》明确提出了10年内重点实施的六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一、塔里木河干流中下游治理工程;二、塔里木盆地南缘和准噶尔盆地南缘沙漠化治理工程;三、艾比湖区域生态保护整治;四、天然林保护工程;五、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六、乌鲁木齐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2002年2月,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主持召开九届政府第89次主席办公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汇报。3月,召开了全疆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2001年全区实施目标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了表彰,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历史,从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三十二字环保方针,到10年后1983年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宣布环境保护为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在十六大报告中,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环保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走新兴化工业发展的道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30年来,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单纯抓工业污染防治到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从末端治理污染到全过程控制,从单纯抓环保工作到积极参与综合决策。经过30年的努力,已经建成了三级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宣教、服务网络,形成拥有2 600多人的环保队伍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管、危险废物及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全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了遏制,环境质量没有随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严重恶化,局部地区环境质量还有所改善。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面临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新疆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和地域特点制约,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态系统易遭破坏并难以恢复,环境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

政策法规处

组织人事处

科技标准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环境影响评价处

监测监察处

污染防治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核与辐射管理处

离退休工作处

机关党委

监察室[2]

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副厅长[3]:张俭[1]

厅长: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

副厅长:孙建新

副厅长:拜合提亚·达吾提

纪检组长:李贵良

副厅长:孙旺生

副厅长:吴险峰

核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温玉彪

巡视员:王联社

副巡视员:李运江

副巡视员:高利军[2]

直属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研究与技术发展中心

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自治区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环境保护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6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函[2008]7号)等法规规章要求,本机关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您可以在我厅政府门户网站“新疆环保网”(厅《指南》发放点“环保厅办公室”领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环保厅办公室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环保厅所属各工作部门(处室)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也可以到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新疆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进行网上公开、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地点政务公开查询触摸屏上公开两种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访问或到本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触摸屏上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21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30-19:00,冬季:上午10:30-13:00 下午 16:0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到本机关相关部门通过申请查阅此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您可以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服务信息。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信息中心。信函、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受理。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新疆环境保护厅办公楼三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30-19:00,冬季:上午10:30-13:00 下午 16:0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时,应填写《新疆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详实,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厅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本厅受理机构领取。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等方式向自治区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口头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

(3)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厅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也可在“新疆环保网”网站上直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本指南附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2)审查答复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除了可以当场答复的以外,本机关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a.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但将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b.属于尚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且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公开权利人当场提供或在15日内给予答复;

c.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d.不存在或不属于我厅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信息回馈

a.依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我厅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本机关也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b.如果公开权利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我厅会安排以您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如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时,我厅将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c.本机关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三、免予公开的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乌鲁木齐市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诉监督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或投诉。接受举报的部门将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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