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贵

徐贵

中文名 徐贵
民族 汉族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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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2.09-1985.07广西柳州畜牧兽医学校畜牧专业学习

1985.07-1987.08广西北海市郊区党委组织部干事

1987.08-1989.05广西北海市郊区地角镇党委副书记

1989.05-1993.10广西北海市郊区西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其间:1990.09-1993.06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10-1997.02共青团广西北海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7.02-1998.07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委副书记(其间:1995.09-1997.07广西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脱产学习)

1998.07-2002.09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1999.02任),北海涠洲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2002.03兼)

2002.09-2006.08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书记(其间:2005.09-2006.01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第17期中青班学习)

2006.08-2006.09广西河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

2006.09-2007.08广西河池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7.08-2008.09广西河池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8.09-2014.01广西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4.01-2016.06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党校校长(兼)

2016.05—2016.09广西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人选

2016.09—2019.12广西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长级)

2019.12—2020.01广西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一级巡视员

2020.01—2020.04广西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一级巡视员

2020.04—2020.12广西钦州市一级巡视员

中共钦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1]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一级巡视员徐贵,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依法双开

2020年12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经查,徐贵伪造、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为他人谋求入职、提拔并收受钱款;家风不正,对其子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建、设备采购、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贵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徐贵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钦州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3]

决定逮捕

2020年12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贵作出逮捕决定。[4]

提起公诉

2021年1月,徐贵(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

开庭审理

2021年9月18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钦州市原副市长徐贵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贵利用其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徐某、何某某等21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设备采购、职务晋升、职务调整、景区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0年,徐贵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徐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贵向他人索取贿赂,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徐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贵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徐贵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6]

一审宣判

2021年11月24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贵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7]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贵利用其担任广西巴马县委书记,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钦州市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徐某、何某某等21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设备采购、职务晋升、职务调整、景区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0年,徐贵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贵向他人索取贿赂1300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房产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徐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具有索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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