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山东省友协,是山东省省一级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第三届理事会成立于2002年3月29日,共有理事116人,其中包括海外名誉理事10人。本会以增进山东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它的各项活动受到全国友协和山东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赞助。
本会的主要工作:
1、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广交朋友,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多种形式的富有民间特色的交往活动,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2、为经济、科技和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派出和接待各类团组,促进友好合作的开展;组织不同形式的纪念、庆祝和联欢活动,举办展览等。
3、积极做好交换资料及了解、提供信息等方面的工作。
4、承担全国友协和各省市友协安排的接待及其他任务。
5、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各类友好关系的工作。
6、开展其他有关山东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工作。
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热忱欢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朋友到山东参观访问,并愿以热情的态度,周到的服务为各国友好组织与友好人士到山东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牵线搭桥,以促进山东与各国人民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友协秘书处
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设具体办事机构秘书处,由协会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全面工作,现有工作人员10人,日、英、俄3个语种,与世界上40多个国家的60多个友好组织、团体保持着稳定、通畅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山东省友协。英译名为THE SHANDO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SDPAFFC。
第二条山东省友协是山东省省一级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以增进山东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广交朋友,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多种形式的富有民间特色的交往活动,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六条为经济、科技和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第七条派出和接待各类团组,促进友好合作的开展。
第八条组织不同形式的纪念、庆祝和联欢活动,举办展览等。
第九条积极做好交换资料及了解、提供信息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承担全国友协和各省市友协安排的接待及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各类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其他有关山东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聘任理事,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海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闭幕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事项。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友协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各地友协组织
第十六条全省各市建立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市辖的重要县(市)也可建立县(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但必须向上一级友协备案。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的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市、县(市)一级的人民团体,是省友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凡省属有涉外业务关系,经省民政部门登记批准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及组织,或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为合法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该团体会员的理事通过推荐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可提出适合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对外合作交流的意见和建议;经省友协同意,可以友协团体会员理事名义对外开展符合友协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对外民间友好事业的公民,以自愿为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与友协活动,支持友协工作;保持联系,互通信息。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三、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费用支出:
一、接待来访外宾;
二、开展各项活动;
三、派团出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属于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