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学会

中文名 广东省药学会
成立时间 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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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1985年起,中国药学会广东分会一直挂靠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1991年,按民政部门文件要求更名为广东省药学会。

协会现有专职人员13名,拥有个人会员5000多名,在全省19个地级市中设有市级药学会,作为我会的团体会员。广东省药学会作为我省联系政府部门和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医药工商企业和医疗单位的桥梁和纽带,历年来开展了形式多样、有益于政府、有益于企业、有益于广大药学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市民的活动,连续多年被中国科协、中国药学会、省科协、省民政厅等部门评为“省级学会之星”、“优秀学会”、“先进单位”。现有12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覆盖药剂、药分、药化、中药、医院药学、药事管理等各主要药学学科,拥有我省权威的药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创办了综合性药学专业刊物《今日药学》杂志(原《广东药学》杂志)。多次为省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科协承担过行政任务。

协会充分利用毗邻港、澳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外学术和交流活动。与港澳台多个学术团体建立了长期的友好交流关系。

广东省药学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之二10楼,邮政编码:510080

主要工作

目前药学会的业务工作主要分成四大部分:

1、学术交流部:负责科研立项、科技奖励、技术培训、学术讲座、对外交流以及发展学会会员等工作;

2、信息部:负责医院药品信息(西药信息、处方抽样分析、中成药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目前共拥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汕头、潮州等市80家医院数据源,为广大医药工商企业市场运作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编辑部:主要负责《今日药学》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和广告刊发工作;

4、广东英特威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承接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的中介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

会员职业道德公约

广东省药学会会员职业道德公约

广东省药学会是由全省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团体。全体会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和发展药学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为此,制定本公约:

一、保证药品质量、开展药学服务,全力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自觉遵纪守法、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合法权益。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发扬民主,繁荣学术。

四、拓展知识范围,业务精益求精,提高专业素质。

五、坚持真理,崇尚科学,反对伪科学。

六、遵守学术道德,反对弄虚作假,反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

八、倡导求实、创新、奉献、协作精神,做合格的药学科技工作者。

会员自律规范

广东省药学会会员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药学会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服务,根据本会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精神,制订会员自律规范。

第二条广东省药学会自律规范是指本省药学会会员在医药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广东省药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医药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会员应当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药事业。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广东省药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药学知识,积极为科技兴药和发展我省药学事业服务。

第八条会员应以《广东省药学会会员自律规范》为行动指南。

第九条会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的会员应当保守医疗秘密,保守患者的隐私。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培训、学术交流和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会员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单位和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会员注意指导患者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用药。

第十七条廉洁执业,自觉抵制医药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严禁收、授回扣、红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不参加虚假的医药广告宣传,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参加厂家、公司带有营销性质的活动。

第十九条尊重同行,自觉维护医药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会员因执业过错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医药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会员在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二十八条厂家、相关公司协助我会学术会议和学习班的费用,应统一由学会收取,开具正式发票,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截留和私分协作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广东省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DPA)。根据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药学会章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全省各地市药学会业务上自愿接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3-2号(邮编: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全国各地或国际(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有关评比表彰活动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可开展。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以及参与药师资格认定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充分利用本会优势提供信息服务;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对本省药学科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以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地市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地市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地市药学会的会员报本会批准,由本会再报中国药学会备案,颁发学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提交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会员,经2名会员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授予荣誉称号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地方药学会或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市药学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单位理事。

(一) 理事。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顾问称号,其任期为五年。

(三)单位理事。团体会员单位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该团体会员推选一名主要领导成为本会单位理事,其任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表决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指导地市药学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属本会内设机构,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广东省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广东省”、“广东”、“全省”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公章。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学会的职务。本会公开设立正式分支机构须报省民政厅批准登记,颁发分支机构证书。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当届理事会理事;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能够团结本学科会员;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作用。

主任委员的职责:带领本学科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本学科学术气氛;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办各种活动,由该委员会负责筹备,活动通知统一由学会秘书处印发。

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一年内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应考虑改选其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因故调离、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或没有组织开展工作的,应及时予以改选。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家组实行聘任制,其正、副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议,成员可列席理事会的工作会议。专家组的任务:围绕医药卫生行业的中心工作,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接受有关部门和本会提出的课题调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和对学会工作积极支持、有影响的领导和专家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其党政方面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并经理事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普通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会费。

(一)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

(二) 团体会员,按会员人数、企业规模收取:

1、 市级药学会:每年1000-3000元;

2、 小型企业单位:每年1000-10000元;

3、 中型企业单位:每年10000-30000元;

4、 大型企业单位:每年30000-100000元;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开展各种活动必须认真做好费用预算。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广东省药学会第16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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