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评论

商事仲裁评论

品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开本 16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 7811349078、9787811349078
出版日期 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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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著韩健,等编丛书名: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49078出版时间:2010-11-01版次:1页数:320装帧:平装开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法律>理论法学

内容简介

《商事仲裁评论(第3辑)》旨在为积极研究和妥当处理商事仲裁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为关注仲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提供一个交流和互动的渠道。《商事仲裁评论(第3辑)》中设立有实务论坛、理论探讨、热点聚焦、程序专论、司法审查、域外研究、动态评述、案例研究、资料荟萃、仲裁制度、特载等栏目。《商事仲裁评论(第3辑)》的编撰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学术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方针,立足于前沿、专业、务实、客观的理念。

目录

特载

仲裁协议的效力:2009年中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践

理论探讨

海峡两岸仲裁下的和解与调解制度之比较

香港调解制度的发展——对2009年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初评

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路径

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非内国裁决的争论及解决途径

试论国际私法实体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倾向性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因探讨——以法律选择方法为视角

“规则”还是“方法”——浅议美国冲突法革命对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影响

仲裁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一)

《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行政化权力架构下的仲裁机构运作与转型分析

国内商事习惯法律化的社团基础

也论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与西班牙新《仲裁法》相比较

实务论坛

THE PAM 2006 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A CHANGE IN RISK  ALLOCATION

执行依据的执行力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引入仲裁条款的思考

资料荟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第23号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仲裁法

2008-2009年有关中国商事仲裁的部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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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商事仲裁评论(第3辑)》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文摘

第39条裁决的形式、内容及送达

1.仲裁庭应在一份裁决或在其认为必要的多份部分裁决中,对争议作出决定。所有裁决均应视为在仲裁地于裁决中所提及的时间作出。

2.如存在多名仲裁员,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作出。如未能形成多数,则由主席作出。

3.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可发表不同意见。如存在多名仲裁员,裁决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即已足够,如无法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则由主席签署,但应说明未签署的理由。

4.裁决应写明其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裁决是依和解条款作出的裁决。

5.仲裁庭应在裁决中对仲裁费用作出决定。决定支付费用应考虑到下一款中所述的标准以及当事人在程序中可能已经引起的迟延。

6.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或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该一般原则被认为不适用,仲裁庭可依据下述原则就仲裁费用作出决定:所做决定与当事人在案件中所主张观点支持的程度成比例。

7.如适用,应明确提及第46条第3款所述的债权。

8.裁决正本份数应为参与仲裁的当事人人数以及供仲裁院档案馆留存的一份相加之和。

9.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公证,所有相关费用由申请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0.仲裁庭应通过仲裁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一份按第3款所述方式签署的裁决。相同的规则应适用于裁决的更正、澄清或补充。

第40条依和解条款所作裁决

如果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解决争议,则仲裁庭就该达成和解的事项应终止程序。如双方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亦同意,仲裁庭应将该等和解解决争议进行记录,依和解的条款作出裁决。

第41条仲裁院预先审查裁决

1.在签署裁决之前,仲裁庭应将裁决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在其后十天内应进行严格的形式修正。

2.在不影响仲裁庭自由决定争议的前提下,仲裁院应可就相关实体问题的某些事项以及费用分摊决定方面提醒仲裁庭注意。

3.无论如何,仲裁院预先审查并不意味着仲裁院就裁决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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