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贾臻提出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贾臻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2013年8月6日免去贾臻同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