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文名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 规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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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细则

体育彩票体育彩票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中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心的公益金、奖金和发行成本费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七条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

第十条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结算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存使用的原则。为落实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国家体育总局按各地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余公益金由地方分级留存,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一条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奖级划分、奖金数额等内容,明确体育彩票返奖金额不低于50%。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可在奖金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是指从电脑彩票每个奖期销售额中提取2%(在50%奖金范围内),用来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的资金,当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存入调节基金。调节基金是指用来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用于设立特别奖项的资金。调节基金来源于:

1.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2.逾期未兑付的奖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后超出的部分。风险金和调节基金提取后,要确保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不再予以兑付,视为自动弃奖,不得计入当期奖金支出。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经确认后纳入公益金管理;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调节基金管理,继续用于返奖。

第十三条发行成本费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体育彩票印制、运输、发行销售、管理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制发行费,用于体育彩票的印制、运输和发行费用等,其余由地方分级提留使用。

第十四条中心的发行费收入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按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得直接计人事业收入。中心收到反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直接计人事业收入。

第十五条中心可从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中心固定资产(如电脑彩票设备)的购置、维修等支出。

第十六条库存彩票是指中心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中心应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彩票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订购彩票,防止库存积压。库存彩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彩票的调入与发出,应按数量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七条库存奖品是指中心储备的支付中奖者的商品实物。购入的库存奖品按买价、税金、加应负担的运杂费等计价,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

第十八条电脑彩票销售系统设备包括机房主机和网点终端机等电脑设备,是开展电脑彩票业务重要的物质条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人账,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中心的固定资产、库存彩票、库存奖品等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总账进行核对。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中心在保证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技资活动。中心对外投资应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于续。

第二十一条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省级中心要采取有效手段,如制定规章制度、签订合同协议、预收部分款项等,确保彩票资金及时回收,防止坏账的产生。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中心,应在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实际销售数量与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结算应上缴的公益金和印制发行费;销售即开型彩票的中心在调拨彩票时先预交印制发行费,在本批彩票发行完毕一个月内与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结算应上缴公益金。既销售传统型彩票又销售即开型彩票的中心,应分别结算应上缴的公益金和印制发行费o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彩票资金结算表。中心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彩票资金结算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事项:

(一)年度彩票发行情况,本年经批准的发行额度、实际销售数量等。

(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公益金收缴情况。

(四)对本年或下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有关电脑体育彩票财务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

废止日期

编辑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鹏刘鹏局长 刘鹏

2016年5月9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规章。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员会条例

(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1985年7月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

(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

(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

(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87)体综办字23号)

(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2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

(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

(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年4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

(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

(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

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

(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

(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

(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

(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2003年5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

(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

(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

(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08年8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

(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012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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