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明

黄元明

中文名 黄元明
民族 布依族
出生日期 1967年1月
目录导航

人物介绍

黄元明,男, 1967年1月生,布依族,贵州罗甸人, 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人物违纪

接受调查

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县委书记黄元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1]

双开处分

黄元明黄元明黄元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且涉嫌犯罪。黄元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在党的十八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黄元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元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柳州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元明利用担任 贵港市政府秘书长、平南县委书记、 平南县工业园区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土地出让、 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承揽、刑事案件查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2852万元。在担任平南县委书记、工业园区工委书记期间,明知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出让不低于土地成本等规定和平南 县政府常务会议已依法作出上调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的决定,仍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作出错误决定,造成国家损失 土地出让金7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元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国家和政府有关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越职权作出错误决策,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黄元明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受贿罪具有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的情节,赃款已大部分退缴,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2]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