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龙岩商会以“山海协作,携手共赢”为口号,以“促进龙岩、厦门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为宗旨,致力于更好地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海西建设添砖加瓦。商会始终秉持“抱团发展.服务会员”的理念,为会员搭建沟通财富资讯的桥梁。
龙岩商会会长单位由紫金矿业担任,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40几家资产上亿的企业,商会会员涉足各行各业,如矿业、制造、房地产、环保、农林业、电子、软件、食品加工、商贸、物流、投资、服务等二十多种行业,一些企业已发展成为厦门市乃至全省行业内的领军人物。龙岩商会各行各业的精英翘楚,成为促进福建经济新崛起的一支劲旅,被媒体和外界称为福建商界的“特种部队”。
龙岩商会聘请了120多位在厦政府工作龙岩乡贤担任高级顾问,充分整合和利用政企资源。2011年6月依托厦门市龙岩商会组建的厦门龙圆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股东均为商会会员,投资公司的组建延展了会员投资平台,并将在海西经济建设和山海协作中再立新功。
商会内设会员联络部、综合部、编辑部,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操办会务。并设有商会网站、简报、杂志等宣传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合作,发挥龙岩商会窗口桥梁作用。商会工作人员不断加强外联,扩大交流,提高商会知名度,与湖里区殿前街道商会、厦门市温州商会、厦门市南安商会等各商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并组织周年庆、联谊会等各类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了解,提高凝聚力。
龙岩商会始终坚持“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宗旨,组织会员和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为公益事业奉献爱心。通过各类公益活动引导会员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履行商会社会责任。
未来,龙岩商会将继续发挥桥梁作用,以“先人一步”的胆识和“气吞山河”的气势,抓住发展的新机遇,深入实施“发展经济商会”战略,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发挥商会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优势,促进岩商回归,为家乡实现跨越式发展做贡献,并在推进重大项目上求突破,全面加强山海协作理念,打造海西坚强的西南翼。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龙岩商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Longy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XL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热心于促进厦门、龙岩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龙岩、厦门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厦门市翔云三路128号紫金科技宾馆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厦门的经济建设,促进厦门、龙岩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三) 促进各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龙岩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 发展两地经贸往来和促进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厦门龙岩名优产品销售;
(七)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龙岩籍以及曾经在龙岩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龙岩籍以及曾在龙岩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厦门及家乡事业;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及以上级别会员会费于每届首次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理事及以下级别会员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时缴纳,推迟缴纳的要向秘书长说明情况。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