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6月聊城县曹庄大队下乡知青,先后在聊城县朱老庄公社、省委调研室、省委研究室工作;
1986年8月起,历任省委研究室经济处副处级秘书、经济处副处长、城市经济处副处长(正处级)、综合处处长,省委秘书二室主任;
1993年3月任省委办公厅副厅级秘书兼综合二室主任;王敏1995年8月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1998年6月任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1999年8月任省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4年12月任省委常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5年1月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5年3月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年10月任省委常委、秘书长;
2011年12月任省委常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
2012年1月任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
2012年5月在中共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省委常委;
是八、九届省委委员;[1]
2014年12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2]
2014年12月,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2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确认给予王敏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3]
王敏受贿案一审宣判2016年2月15日,中共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敏利用其担任中共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
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一案。王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4]
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敏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