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
H | 建设用地 | development land |
E | 非建设用地 | non-development land |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
R | 居住用地 | residential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
M | 工业用地 |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road,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municipal utilities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green space and square |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代码codes |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
H | 建设用地 | development land |
E | 非建设用地 | non-development land |
代码codes |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 |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 |
R | 居住用地 | residential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
M | 工业用地 |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road,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municipal utilities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green space and square |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人内确定。
气候区 |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 允许调整幅度 | ||
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 | 规划人口规模20.1 ~ 50.0万人 | 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 | |||
Ⅰ、Ⅱ、Ⅵ、Ⅶ | ≤65.0 | 65.0 ~ 85.0 | >0.0 | >0.0 | >0.0 |
65.1 ~ 75.0 | 65.0 ~ 95.0 | +0.1 ~ +20.0 | +0.1 ~ +20.0 | +0.1 ~ +20.0 | |
75.1 ~ 85.0 | 75.0 ~ 105.0 | +0.1 ~ +20.0 | +0.1 ~ +20.0 | +0.1 ~ +15.0 | |
85.1 ~ 95.0 | 80.0 ~ 110.0 | +0.1 ~ +20.0 | -5.0 ~ +20.0 | -5.0 ~ +15.0 | |
95.1 ~ 105.0 | 90.0 ~ 110.0 | -5.0 ~ +15.0 | -10.0 ~ +15.0 | -10.0 ~ +10.0 | |
105.1 ~ 115.0 | 95.0 ~ 115.0 | -10.0 ~ -0.1 | -15.0 ~ -0.1 | -20.0 ~ -0.1 | |
>115.0 | ≤115.0 | <0.0 | <0.0 | <0.0 | |
Ⅲ、Ⅳ、Ⅴ | ≤65.0 | 65.0 ~ 85.0 | >0.0 | >0.0 | >0.0 |
65.1 ~ 75.0 | 65.0 ~ 95.0 | +0.1 ~ +20.0 | +0.1 ~ 20.0 | +0.1 ~ +20.0 | |
75.1 ~ 85.0 | 75.0 ~ 100.0 | -5.0 ~ +20.0 | -5.0 ~ +20.0 | -5.0 ~ +15.0 | |
85.1 ~ 95.0 | 80.0 ~ 105.0 | -10.0 ~ +15.0 | -10.0 ~ +15.0 | -10.0 ~ +10.0 | |
95.1 ~ 105.0 | 85.0 ~ 105.0 | -15.0 ~ +10.0 | -15.0 ~ +10.0 | -15.0 ~ +5.0 | |
105.1 ~ 115.0 | 90.0 ~ 110.0 | -20.0 ~ -0.1 | -20.0 ~ -0.1 | -25.0 ~ -5.0 | |
>115.0 | ≤110.0 | <0.0 | <0.0 | <0.0 |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²/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人)
建筑气候区划 | I、II、VI、VII气候区 | III、IV 、V气候区 |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 28.0 ~ 38.0 | 23.0 ~ 36.0 |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 25.0 ~ 4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5.0 ~ 8.0 |
工业用地 | 15.0 ~ 30.0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10.0 ~ 25.0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10.0 ~ 15.0 |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气候区 |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 允许调整幅度 | ||
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 | 规划人口规模20.1 ~ 50.0万人 | 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 | |||
Ⅰ、Ⅱ、Ⅵ、Ⅶ | ≤65.0 | 65.0 ~ 85.0 | >0.0 | >0.0 | >0.0 |
65.1 ~ 75.0 | 65.0 ~ 95.0 | +0.1 ~ +20.0 | +0.1 ~ +20.0 | +0.1 ~ +20.0 | |
75.1 ~ 85.0 | 75.0 ~ 105.0 | +0.1 ~ +20.0 | +0.1 ~ +20.0 | +0.1 ~ +15.0 | |
85.1 ~ 95.0 | 80.0 ~ 110.0 | +0.1 ~ +20.0 | -5.0 ~ +20.0 | -5.0 ~ +15.0 | |
95.1 ~ 105.0 | 90.0 ~ 110.0 | -5.0 ~ +15.0 | -10.0 ~ +15.0 | -10.0 ~ +10.0 | |
105.1 ~ 115.0 | 95.0 ~ 115.0 | -10.0 ~ -0.1 | -15.0 ~ -0.1 | -20.0 ~ -0.1 | |
>115.0 | ≤115.0 | <0.0 | <0.0 | <0.0 | |
Ⅲ、Ⅳ、Ⅴ | ≤65.0 | 65.0 ~ 85.0 | >0.0 | >0.0 | >0.0 |
65.1 ~ 75.0 | 65.0 ~ 95.0 | +0.1 ~ +20.0 | +0.1 ~ 20.0 | +0.1 ~ +20.0 | |
75.1 ~ 85.0 | 75.0 ~ 100.0 | -5.0 ~ +20.0 | -5.0 ~ +20.0 | -5.0 ~ +15.0 | |
85.1 ~ 95.0 | 80.0 ~ 105.0 | -10.0 ~ +15.0 | -10.0 ~ +15.0 | -10.0 ~ +10.0 | |
95.1 ~ 105.0 | 85.0 ~ 105.0 | -15.0 ~ +10.0 | -15.0 ~ +10.0 | -15.0 ~ +5.0 | |
105.1 ~ 115.0 | 90.0 ~ 110.0 | -20.0 ~ -0.1 | -20.0 ~ -0.1 | -25.0 ~ -5.0 | |
>115.0 | ≤110.0 | <0.0 | <0.0 | <0.0 |
建筑气候区划 | I、II、VI、VII气候区 | III、IV 、V气候区 |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 28.0 ~ 38.0 | 23.0 ~ 36.0 |
类别名称 |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 25.0 ~ 4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5.0 ~ 8.0 |
工业用地 | 15.0 ~ 30.0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10.0 ~ 25.0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10.0 ~ 15.0 |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H | 建设用地 |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 ||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 ||
H12 | 镇建设用地 |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 ||
H13 | 乡建设用地 |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 ||
H14 | 村庄建设用地 |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 ||
H21 | 铁路用地 |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 ||
H2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 ||
H23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 ||
H24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H | 建设用地 |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 ||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 ||
H12 | 镇建设用地 |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 ||
H13 | 乡建设用地 |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 ||
H14 | 村庄建设用地 |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 ||
H21 | 铁路用地 |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 ||
H2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 ||
H23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 ||
H24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H25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H3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
H4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H41 | 军事用地 |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 ||
H42 | 安保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
H5 |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H9 | 其他建设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 ||
E | 非建设用地 |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 ||
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
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
E12 | 水库 |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E13 | 坑塘沟渠 |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 ||
E2 |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 ||
E9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 ||
R20 | 保障性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21 | 住宅用地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A21 |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A22 |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H25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H3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
H4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H41 | 军事用地 |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 ||
H42 | 安保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
H5 |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H9 | 其他建设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 ||
E | 非建设用地 |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 ||
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
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
E12 | 水库 |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E13 | 坑塘沟渠 |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 ||
E2 |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 ||
E9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