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彩礼

中文名 彩礼
拼音 caǐl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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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来源

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表现方式

古代: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

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

减少数额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相关法律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法律纠纷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1]

专家建议

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曹保明: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

“彩礼首先是一种礼节。”曹保明表示,“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代农村社会中,彩礼曾经很普遍。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曹保明介绍,在古代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

曹保明认为,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

民俗学会理事长施立学:高额彩礼会让已经富裕的农民致贫,那些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还扰乱了农村的秩序,另外高额彩礼的攀比会让社会风气变坏。

相关评论

2016年春节,在安徽省砀山县,反映农村地区婚嫁定亲时的“天价彩礼”现象的小品《彩礼》走红。砀山县地处四省交界,经济发展水平仍旧不高,是国家级贫困县,近年来因为“天价彩礼”现象,加重了农民负担。今年砀山县两会期间,一名退休村干部给县委书记发了一条短信,痛陈“天价彩礼”让农民不堪负重。小品《彩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由当地官方组织编排的,旨在宣传倡导民众摒弃陈规陋习。

对于天价彩礼,有人说,高门嫁女,这是人之常情,但又有人说门当户对是自古以来的习俗和基本规则;有人说,娶亲纳征,这是传统习俗,但又有人说嫁妆养家业是传统习俗,一些农村的女方父母只注重彩礼传统习俗,却不注重嫁妆的传统习俗,在古代嫁妆是远远比彩礼丰厚的,有的嫁妆用来养家甚至供养丈夫读书和纳妾。事实上,天价彩礼对家风、村风、民风的破坏远超想象。彩礼成了拦住爱情、亲情的高门槛,传统民俗变成了颠覆公序良俗的恶俗。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城里人已经没有多少差别。看似是一种进步,却把社会上某些浮躁的、拜金的价值观带回到农村。攀比之风盛行,结婚彩礼逐步蜕变成了一种契约式的婚姻筹码。事实上,爱情被钞票“变卖”,婚姻被彩礼绑架,少数动辄挑着几百万上千万现金娶亲的人,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幸福?

如今农村婚事已经成为村民的沉重负担,这种负担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昂贵的彩礼,一方面是凸显的“妻荒”。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逐渐向城镇集中,而女孩子也是最不愿再返回农村的群体。

要想根除农村“天价彩礼”的陋习,移风易俗首当其冲,农民要着眼长远,量力而行,营造良好的嫁娶氛围。已经逐渐融入大时代发展潮流的新一代农村青年,要带头向天价彩礼说“不”,还婚姻和家庭应有的圣洁和宁静。农村人口的生活幸福程度不仅关系广大农村本身的繁荣与繁衍,更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政府要将更多的优惠政策向农村倾斜,发挥广大农村的资源优势,科学利用旅游、种养殖等优势资源,让农村的收入和生活品质真正提升,要加强对农村教育投入,大力开展科学技能和知识培训,让“文化”改变落后农村的面貌同样是治本之策。(长城网-长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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