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体残疾儿童(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特殊儿童教育
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级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2004)的分类
学习障碍
言语或语言障碍
智力障碍
情绪障碍
多重障碍
听觉障碍
其它健康障碍
视觉障碍(包括全盲)
自闭症
聋-盲
外伤性脑损伤。
发展迟缓
台湾地区在《特殊教育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等两类人群,其中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以及其他显著障碍等12类。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
(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特殊儿童教育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优:标签旨在诊断所需的特定处置为何;标签可增进非障碍者采取保护性的行为反应,以保护障碍同伴;标签便于研究人员沟通研究中的发现;特殊教育所需经费有赖特殊学生的分类;标签便于特定的团体推动特殊计划或制定法律及政策;标签可彰显特殊儿童的需要,使大众易于看到这些人的需要。
劣:标签常令人注意到儿童的缺陷;标签使他人产生负面的态度反应;标签造成他人对特殊儿童行为表现的偏见;标签使人产生不当的自我概念;标签结果使同仁拒绝他们;一旦接受标签,学生心理将受到永久的创伤;标签使他们成为少数的族群,受到另眼看待;错误诊断时有发生,标签有其潜在的危险性。
建议:诊断要审慎和有根据;尽可能选用比较中性的名称;限制它的消极影响;认识分类和标签的有限作用,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比分类和标签更为重要;防止标签的“自证预言”作用和教师因分类标签而产生偏见或作为放弃教育的借口。
特殊儿童教育学也就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学,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学。狭义的解释是:身心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即盲、聋、弱视、重听、智力落后、言语障碍、肢残、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学。美、日、苏、联邦德国等许多国家从法律或学术上把特殊儿童教育规定为缺陷儿童教育。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可分为盲童(视觉障碍)教育学、聋童(听觉障碍)教育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
中国古代有过关于盲、聋教育的记载,《礼记》中曾阐述过“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仅有极少的盲、聋学校。第一所盲童学校1874年开办于北京,第一所聋哑学校创办于山东登州(后迁烟台)。曾有过“特种教育”和“特别教育”的名称,有人研究过盲、聋、天才、低能、顽劣等儿童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把盲、聋哑等特种学校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学校数量和人数有很大发展。1953年在教育部成立了盲聋哑教育处,除行政工作外还进行过一些科学研究,办过师资训练班,出版过“聋哑教育通讯”和关于缺陷儿童教育的译著。1955年起为失足青少年创办了新型的工读学校。1958年开始试办过智力落后儿童班。1980年,教育部设立了特殊教育处。在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了特殊教育研究组。1982年11月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研究会成立。
特殊儿童教育学与普通教育学、普通心理学、病理心理学、医学、语言学等学科有密切联系。它研究的主要内容是:①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教育的规律。②特殊教育的实质、目的与任务。③缺陷补偿(或发展天才)的原则和方法。④研究为每一种儿童专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组织形式和体系,教育与家庭、社会的关系。⑤研究充分发挥特殊儿童的才能,使之成为社会上的平等成员,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力量的途径。教育学研究中的观察法和实验法,对特殊儿童教育学有更大的意义。在研究缺陷儿童教育时,经常是教师、心理学家和医生共同协作。对问题儿童的研究以教育部门为主,还需有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于超常儿童还使用追踪研究的方法。
当前国际上缺陷儿童教育的研究趋势是:从研究人员上看,除教育工作者外,有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工作者、医生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共同协作。从研究内容上看,一般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研究已较深入,重视了对缺陷儿童的早期诊断治疗和教育、一些缺陷儿童与健康儿童混合编班的教育、重症与多种缺陷儿童的教育、教育与康复的密切结合等问题的研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补偿缺陷中的作用等问题,也受到进一步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