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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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外交承认也叫国际承认。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一般指新建立的国家,有时也包括更改政体或国名的国家);二是指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一般是指政权更迭后的新政权)为这一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两国互不承认,或只有单方面的承认,就无从建立外交关系。所以,互相承认是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外交承认是一种确定的行为,有时还具有不可撤销性,因此是需要很严肃、很慎重对待的事情。对利比亚“过渡委”的承认在国际法上涉及的是“新政府承认”而不是“新国家承认”(如苏丹分为两个国家,涉及的就是新国家的承认问题)。在外交惯例和实践中,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都遵循 “有效统治原则”,但是,“有效统治原则”的判定本身就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个很敏感的政治问题。因此,各国承认新政府的原则大抵相同,只是在步骤和节奏上存在差异,并不存在早承认就恰当、晚承认就不恰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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