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1)大体的业务对象:委托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
(2)基本业务流程:委托书、运单调度、装车、在途、签收、回单。
(3)业务关注点:货主关心单据执行状态。
(4)管理难点:过程监控、运费结算。
(5)与普通运输的区别:“无车承运人”不用具体关注货物如何装卸,不用详细管理车辆。
(1)本质相同:“无车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本质相同,二者都是运输中介组织。
(2)作用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都起着组织者的作用。
(3)资产购置要求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均是轻资产运营,不需要专门购置车辆。
(4)盈利模式相同:“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赢利,收取的都是“信息资源费”。
(1)法律地位不同。“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序不同。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人民币。如果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则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然而,我国对于无车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要想成立无车承运企业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无车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条件比货运运输代理企业条件要容易得多,且相比而言,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
名称内容 | 货运代理人 | 无车承运人 |
运输合同,的订立 | 不可以 | 可以 |
收全程运费 | 不可以 | 可以 |
收佣金 | 可以 | 不可以 |
收运费差价 | 不可以 | 可以 |
对全程运输的责任 | 不承担 | 承担 |
对委托人身份 | 代理人 | 承运人 |
对实际承运人身份 | 委托人 | 代理人 |
托运人法律地位 | 单一法律地位 | 双重身份 |
名称内容 | 货运代理人 | 无车承运人 |
运输合同,的订立 | 不可以 | 可以 |
收全程运费 | 不可以 | 可以 |
收佣金 | 可以 | 不可以 |
收运费差价 | 不可以 | 可以 |
对全程运输的责任 | 不承担 | 承担 |
对委托人身份 | 代理人 | 承运人 |
对实际承运人身份 | 委托人 | 代理人 |
托运人法律地位 | 单一法律地位 | 双重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