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行纪人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行纪”读做“hang ji”,第一个字的读音与“行业”的“行”同音。
经纪人
国家工商局在《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概念的界定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①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②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③行纪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
④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行纪特点: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通常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较重。
1、行纪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双方当事人,是行纪人在替委托人买卖财产,行纪主要从事的是贸易;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当事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投资、利益分配等各种事务。
2、行纪所涉及的财产一般仅限于那些在特殊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的财产;信托涉及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甚至包括无形资产。
3、行纪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财产及所得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是以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使受托人取得法律上的财产权为成立要件。
4、在行纪关系中的,受托人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从而使其具有更大的依附性;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处理事务,享有更大的自主性。
5、行纪是有偿的,信托可以[1][2]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