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性规定……………………………………………………………………………………………… 2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3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67 产品制作………………………………………………………………………………………………… 88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119 装卸、运输、储存………………………………………………………………………………………1210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1411 劳动防护用品………………………………………………………………………………………… 1512 人员要求……………………………………………………………………………………………… 1513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15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生产工艺流程图………………………………………………………………… |
前言
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性规定……………………………………………………………………………………………… 2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36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67 产品制作………………………………………………………………………………………………… 88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119 装卸、运输、储存………………………………………………………………………………………1210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1411 劳动防护用品………………………………………………………………………………………… 1512 人员要求……………………………………………………………………………………………… 1513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15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生产工艺流程图………………………………………………………………… |
范围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1652—19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11652—1989相比,对适用范围、烟火药制造、产品制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将原标准名称中的“劳动”修改为“作业”,定名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 将标准适用范围从仅限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扩大到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 更科学地界定了几个重要术语的定义,增加了效果件的定义;
- 增加了药物混合时药量的控制和黑火药制造的规定,完善了烟火药的干燥散热和收取包装等安全技术要求;
- 考虑了不同生产工序药物定量有规律衔接和现实生产情况,确定了各生产工序的药物定量,对礼花弹装球和烟花组装的定量作了较大修改;
- 增加了爆竹插引与封口安全技术要求;
- 完善了烘房的安全技术要求;
- 将“设备与维修”修改为“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并根据现实与发展的需要,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增补;
- 完善了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内容;
- 增加了一般性规定、引火线制作、危险性废弃物处置三章。
此外,本标准把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作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以便对照查阅。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详见本标准(GB:11652-2012)的出版文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652—198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烟花爆竹生产、研制、储存、装卸、企业内运输、燃放试验及危险性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 GB/T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 GB24284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 GB/T2529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 GB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 AQ4111 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
一般性规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烟火药 gunpowder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烟雾、气体等效果的混合物。
- 3.2黑火药 blackgunpowder用硝酸钾、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
- 3.3效果件 effectparts通过工艺制作形成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包括药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等),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
- 3.4非裸药效果件 non-exposuregunpowdereffectparts用壳体将烟火药紧密包装后的效果件。
- 3.5工房 workshop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厂房。
- 3.6定机 equipmentquota在危险性场所允许的最多机械设备台(套)数。
- 3.7定员 personnelquota在危险性场所允许的最多人数。
- 3.8定量 gunpowderweightquota在危险场性场所允许存放(或滞留)的最大药物质量(含半成品、成品中的药物质量)。
- 3.9危险性废弃物 hazardouswaste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废弃的烟花爆竹产品及含药半成品、烟火药、引火线、危险化学品。
- 3.10蘸药(点药) dippingofwetgunpowder将湿药粘附在效果件、部件点火端上的过程。
- 3.11组装 assemblywork将非裸药效果件、部件组合在一起的过程。
- 3.12装、筑(压)药 fillinggunpowder将烟火药、黑火药或裸药效果件装(填、筑、压)入壳体或模具的过程。
烟火药物、裸药效果件制作
- 4.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 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
-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 4.4 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
-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
- 4.6 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
- 4.7 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橡胶、纸质、木质工作台面,且应高于窗口,不应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台面。
- 4.8 烟火药中不应混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
- 4.9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 4.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 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 4.12 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台。
- 4.13 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4.14 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
- 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
- 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 4.18 有药工序使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 4.19 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 4.20 工(库)房面积应满足GB50161人均使用面积要求。
- 4.21 按照GB50161规定,采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联建1.1级工房,其定员、定机可为单人单机单间。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制作
【注】此项内容详情,请参见本标准(GB:11652-2012)的出版文本。
产品制作
6.1 引火线应机械制作,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引机隔离。
6.2 干法生产,每栋定机4台,单机单间;水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16台,每间定机4台;其他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2台,单机单间。
6.3 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6.4 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
6.5 引火线制作定员、定量应符合表3规定。
6.6 纸引火线上浆、绕引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15kg,单人单间,引锭与人应分离,隔墙应密封。
6.7 安全引火线上漆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25kg,应用调速电动机控制发引端引卷转速,出引卷转速小于或等于40r/min。
6.8 引火线干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干燥后,应在散热后方可收取,晒场内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6.9 采用烘房干燥的技术要求,按有药半成品干燥的规定执行。
6.10 割引、捆引、切引:
- 6.10.1 切、割引宜采用机械,当采用机械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1人,硝酸盐引线定量1kg,其他引线定量0.6kg。
- 6.10.2 操作人员应戴披肩帽、手套、防护面罩进行操作。
- 6.10.3 割、捆、切引应分别单独进行,不应在晒场、散热间进行;手工操作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应符合表4规定。
- 6.10.4 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严禁在切引间磨(刮)刀具。
- 6.10.5 切、割引时用力应均匀,严禁来回拉扯。
- 6.10.6 引头、引尾应及时放至水中,及时销毁。
- 6.10.7 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注】表格详情请见本标准(GB:11652-2012)出版文本。
基本要求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
- 7.1.1 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
- 7.1.2 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定量小于或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 7.1.3 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
- 7.1.4 每次限量药物、半成品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 7.1.5 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 7.1.6 装、压纸片、安装点火引定员、定量、定机应按其前一道工序执行。
蘸(点)药
- 7.2.1 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除药尘(灰)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执行。
- 7.2.2 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
- 7.2.3 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
- 7.2.3.1 砂炮手工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砂炮机械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机4台,每台机2人,每机定量5kg。
- 7.2.3.2 筑(压)药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确定;笛音药筑(压)药每栋工房定量:手工0.5kg,机械2kg。
- 7.2.4 礼花弹装球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应猛烈碰合,合球后,不应进行强烈敲击。
- 7.2.5 当筒体变形、筒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
- 7.2.6 摩擦药(含赤磷、雷酸银)应保持湿润。
- 7.2.7 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 7.2.8 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 7.2.9 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应有药粉外泄。
钻孔
- 7.3.1 效果内筒蘸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效果内筒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15kg。
- 7.3.2 擦炮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含药半成品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5kg。
- 7.3.3 摩擦类产品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每人定量50g。
- 7.3.4 线香类蘸药(提板)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湿药)25kg。
- 7.3.5 电点火头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定机4台,每人定量0.1kg。
- 7.3.6 蘸(点)药时,不应将湿药粘附在内筒外壁、摩擦类产品的非效果处。
- 7.3.7 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涸后不应对其刮、铲、撞击,应用相应的溶剂,充分溶解后清洗。
插引、安(串)引
- 7.4.1 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
- 7.4.2 有药半成品手工钻孔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
- 7.4.3 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规定执行。
- 7.4.4 钻孔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 7.4.5 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g的半成品,不应钻孔;单个含药量大于5g或不含黑火药、光色药的半成品不应手工钻孔。
- 7.4.6 有药半成品的机械钻孔,转速小于或等于90r/min。
封口(底)
- 7.5.1 手工插引,每间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0.5kg。
- 7.5.2 机械插引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每人定量3kg。
- 7.5.3 无药部件插、串、安引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
- 7.5.4 切割刀片应锋利,引锭与插引机应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结鞭
- 7.6.1 每栋工房定员2人。
- 7.6.2 爆音药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kg,其余每人定量5kg。
- 7.6.3 爆竹直接挤压封口,不应猛力敲打。
- 7.6.4 含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不应采用筑(压)方法封口。
- 7.6.5 半成品的封口应密实,防止药物外泄、受潮。
礼花弹、小礼花类糊球
- 7.7.1 手工(人力机械)结鞭,每人定量3kg。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间定员4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
- 7.7.2 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kg,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鞭每间定员3人。
- 7.7.3 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
- 7.7.4 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组装
- 7.8.1 手工糊球每间工房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每人定量15kg;含全爆炸药的每人定量10kg。
- 7.8.2 机械糊球每栋工房定机8台,每间定机2台,每机2人,每机定量30kg;含全爆炸药的每机定量20kg。
- 7.8.3 盛装工具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直径(高度)的1/2,5号以上(含5号)弹(球)体应单层放置。
- 7.8.4 敷弹(球)后应及时进行干燥。
包装(褙皮、封装、装箱)工房人员设定
- 7.9.1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大于或等于3.8cm 或单发药量大于或等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当工房采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2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
- 7.9.2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小于3.8cm 或单发药量小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每栋定员12人,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12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7kg)。操作时,效果内筒(或球)应单层摆放,不应堆积存放。
- 7.9.3 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烟雾类、旋转升空类等产品组装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15kg。
- 7.9.4 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 7.9.5 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
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
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规定的3.5倍执行。
燃放试验
- 7.11.1 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
- 7.11.2 每栋工房定员、定量、热能选择、干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规定执行。
- 7.11.3 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礼花弹直径的1/2,弹体(球)宜单层放置。
- 7.11.4 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烘房)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干燥。
- 7.11.5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75℃,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 7.11.6 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或等于60℃,风速小于或等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 7.11.7 烘房中堆码高度等按表5规定执行。
- 7.11.8 烘房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 7.11.9 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
- 7.12.1 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50161规定。
- 7.12.2 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
- 7.12.3 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筒、散筒。
- 7.12.4 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 7.12.5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
- 7.12.6 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注】表格详情请见本标准(GB:11652-2012)出版文本。
设备
安装
- 8.1.1 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GB/T25295要求,各种机械电器应符合AQ4111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GB/T8196要求。
- 8.1.2 带电设备应按GB5083的要求设置,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施。
- 8.1.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 8.1.4 非标准和自制的生产设备应打磨平整光洁后方可投入使用。
- 8.1.5 危险性工房所用设备的动力部分,可使用三相防爆电机,使用单相电机时应使用防爆型电容运转电机,使用其他电机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 8.1.6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不应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应采用三角皮带轮或齿轮减速箱。
- 8.1.7 带电的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Ω。
- 8.1.8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与药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等材料制成。进行烟火药混合的设备应达到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要求,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和静电积累(塑料)材质。
- 8.1.9 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
- 8.1.10 不应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确需架设电气设施时应符合GB50161规定。
使用
- 8.2.1 设备安装应按GB50161规定和设备安装要求进行,且满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要求。
- 8.2.2 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GB/T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与墙体等物体之间有相应的距离,便于检修和维护。
- 8.2.3 设备安装后的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GB50161规定。
维修
- 8.3.1 设备使用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 8.3.2 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 8.3.3 发生故障应立即断电停机。
装卸、运输、储存
8.4.1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应擅自装拆移动。
8.4.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
8.4.3 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13869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进行设备维修需临时使用明火或从事易产生火花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发动火作业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8.4.4 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应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装卸
运输
9.1.1 装卸前应打开仓库相应的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门前2.5m 以外。
9.1.2 装卸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时,进入库房定员2人;装卸烟花爆竹成品,进入库房定员8人;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电瓶车、板车、手推车不应进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有药半成品仓库内。
9.1.3 应单件装卸;不应有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应使用铁锹等铁质工具。
储存
9.2.1 运输工具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板车、手推车,不应使用自卸车、挂车、三轮车、摩托车、畜力车和独轮手推车等;工房之间的物品搬运可采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
9.2.2 所运输的物品堆码应平稳、整齐,遮盖严密,物品堆码高度不应超过运输工具围板、档板高度。
9.2.3 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3.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速度小于或等于15km/h。
9.2.3.2 使用手推车、板车在坡道上运输时,应有人协助并以低速行驶。
9.2.3.3 道路纵坡大于6°时不应使用板车、手推车运输。
9.2.3.4 手推车、板车以及抬架应安装档板,外延轮盘应是橡胶制品,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
9.2.3.5 肩挑、手抬(提)的绳索、扁担、挑、抬(提)架应牢靠、稳固。
9.2.4 厂区、库区之间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4.1 车辆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9.2.4.2 车辆速度应低于有关限速规定,应当保持车距,不应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9.2.5 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应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搭乘。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9.3.1 各类物品应按不同性质分别设库储存,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应混存。
9.3.2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应按GB50161规定执行。
9.3.3 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
9.3.4 仓库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 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设防潮材料或设置大于或等于20cm 高的垛架。
9.3.5 库房温度控制范围应为-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50%~85%;库房内应有温、湿度计,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应适时作好库房通风、防潮、降温处理,环境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设除(去)湿设备。
9.3.6 烟火药、效果件、引火线等应经彻底干燥、冷却经包装后方可收存入库;包装物或盛装容器应使用防潮、防静电的材质,包装应符合GB10631等标准要求。
9.3.7 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或等于0.45m 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或等于0.7m 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或等于10m。
9.3.8 仓库内物品堆垛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
9.3.9 仓库应设专门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熟悉所储存物品的安全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的维护,保障其功能有效、适用安全要求;应分库建立危险品登记台账,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货账核对。
9.3.10 严禁在库房区域内进行钉箱、分箱、成箱、串引、蘸(点)药、封口等生产作业;总仓库区域内物品应整箱(件)出入。
9.3.11 危险品分类储存条件和灭火物质应符合表7规定。
【注】表格详情请见本标准(GB:11652-2012)出版文本。
生产条件和环境
经营条件和环境
10.1.1 生产企业应有符合GB50161规定,满足其生产的品种及生产规模的建(构)筑物,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
10.1.2 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设备应经检测(或验收)合格,消防器材方便取用。
10.1.3 危险性作业场所、库区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1.4 烟火药采用新材料或改变组成成分时,应经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标准方可使用。
10.1.5 工房应配置适合操作人员的设备设施,配备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具。
10.1.6 粉尘较大的工序应设更衣室。
10.1.7 在有药工序的作业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停止生产:
10.1.7.1 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机器运转不正常。
10.1.7.2 天气恶劣,如雷电、暴风雨天气。
10.1.7.3 发现药物温度异常升高或产生异味。
10.1.7.4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或低于0℃时;其他危险工序室温超过36℃或低于0℃时。
10.1.7.5 工作人员身体状况不佳或情绪异常。
10.1.8 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10.1.9 工房和仓库应经常清扫(洗)、整理,应保持整洁、干净。
10.1.10 在清扫(洗)有药工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0.1 清扫(洗)前,应将药物、半成品等搬走。
10.1.10.2 药物粉尘小的工房可采用湿法清扫,粉尘大的工房应用水冲洗,不应使用铁器清理。
10.1.10.3 搬动物件时,应轻抬轻放,不应拖拉、摔打。
10.1.11 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1.1 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10.1.11.2 排水系统应保持光洁,保证废水排放顺畅。
10.1.12 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体物质不应埋入地层或排入水体,应到指定地点销毁。
10.1.13 厂区宜种植阔叶绿化植物,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危险品生产区、库区不应种植庄稼、蔬菜。
10.1.14 应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的措施,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
10.1.15 不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或擅自带离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劳动防护用品
10.2.1 经营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0.2.2 批发企业应有符合GB50161规定的仓库及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并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库保管、守护员。
10.2.3 批发企业宜分设办公区、样品陈列区和商品存放(仓库)区,样品陈列区陈列的样品应是无药样品。
10.2.4 批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10.2.5 零售点宜专店销售,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店内不应吸烟、生火。
10.2.6 零售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2.7 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kg。
10.2.8 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人员要求
11.1 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使用。
11.2 从事原材料药物粉碎、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高危高粉尘工序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2.1 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2626要求。
- 11.2.2 应穿着紧口棉麻质长袖长裤工作服、披肩帽、布袜、不藏泥砂的软底鞋,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不应赤膊或穿着背心、短袖衣、短裤、硬底鞋、钉底鞋、拖鞋和产生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上岗作业。
- 11.3 用于配制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应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更衣,不应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12.1 所有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周岁。
12.2 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的人员不应有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
12.3 从事粉尘作业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12.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5 从业人员均应经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新工种、新工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2.6 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