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09月至1988年07月,陕西煤炭工业学校井下开采专业学习;
1988年07月至1991年10月,青海省海西州绿草山煤矿生产科技术员;
1991年10月至2002年06月,青海省重工业技工学校培训科助理讲师、副科长、科长;
2002年06月至2006年01月,青海省企业干部培训中心干部、副主任;
2006年01月至2012年06月,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处长;
2012年06月至2014年05月,青海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
2014年05月至2014年07月,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人选;
2014年07月至2017年03月,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7年03月至2020年08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副厅级)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3]
2020年8月9日,青海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专项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部署。调查组初步认定涉事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初步调查核实,海西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李永平(副厅级),对兴青公司非法开采问题,在监管上失职失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省委研究决定,免去李永平所任职务。[4]
2020年8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委员、管委会原专职副主任兼原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李永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21年2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青海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李永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将个人应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涉嫌职务犯罪。
李永平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永平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5]
2021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李永平作出逮捕决定。[6]
2021年3月,李永平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交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
2021年10月2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边坡治理的名义在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致使青海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针对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李永平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8]
2022年1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李永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