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基

杨明基

中文名 杨明基
性别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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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95.09-1998.12 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

1998.12-1999.11 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委员、副主任

1999.11-2003.01 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3.01-2009.02 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副厅局级)

2009.02-2012.03 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正厅局级)

2012.03-2014.04 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04-2015.08 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

2015.08-2018.06 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

2018.06-2018.07   任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正司局级干部

2018.07   退休[2]

人物事件

违纪调查

2020年12月,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开除党籍

2021年7月,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明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销毁赃物、隐匿财产、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和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录用及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由他人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费用,长期违规开办多家企业,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贷方面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犯罪。

杨明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目无党纪国法,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频繁收礼敛财,长期“亦官亦商”,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党员干部形象和单位政治生态,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杨明基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提起公诉

2021年7月,杨明基(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4]

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原副董事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明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杨明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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