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

吕红兵

中文名 吕红兵
职业 律师
性别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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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会长,

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员 ,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

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主席,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

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委员,

上海市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上海市法制讲师团高级讲师、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兼职教授。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副会长

中共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7][8]

任免信息

2018年1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吕红兵当选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9]

201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吕红兵当选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10]

2023年3月,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8]

社会兼职

2020年7月10日,被聘为第三届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5]

现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任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11]

成就荣誉

* 2021年度全国政协委员优秀履职奖[6]

* 2004 年度上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 2004 年度全国优秀仲裁员

* 2004 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

* 2003 年度、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 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

* 2000 年中共市直机关系统优秀党员、2000年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党员

* 1997 年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1999年上海市司法局新长征突击手

* 1997 年上海首届十佳青年律师、1997年上海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

个人作品

* 《名律师谈名案》,作者之一,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等

* 《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的法律问题》,《中国律师》1999年等

* 《律师手记》,作者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

* 《香港证券法概论》, 担任副主编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证券法析义与证券规范操作》,担任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证券律师-投资银行律师实务》,担任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新业务与新视角-金融证券律师实务》,担任主编,法律出版社

*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学文库》,编委会主任,法律出版社

* 《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1-5),《上市公司》2001年-2002年连载

* 《核准制下证券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的新变化》(1-7),《上海律师》2001年-2002年连载

*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操作性问题》,上海证券报,2005年

* 《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格局》,上海证券报,2005年

两会提案

2022年3月,吕红兵针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出关于加快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的建议。吕红兵建议,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一方面应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另一方面,应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监管主体。[12]

2023年全国两会,吕红兵提交一份《关于完善遗产捐赠制度,引导“善资金”助力共同富裕的提案》。

他表示,在当前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与社会财富积累日趋庞大的双重背景下,遗产捐赠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遗产捐赠是慈善捐赠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中国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较低。从国外来看,多年来这一比例基本稳定在10%左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遗产捐赠需求转化为现实捐赠,将大幅提升慈善捐赠总额,引导‘善资金’助推公益慈善繁荣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吕红兵说。

针对中国的遗产捐赠现状,吕红兵提出四点问题:

一是,慈善法未明确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中国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仅针对一般性的赠与,不包括自然人的遗产捐赠;在第五章“慈善信托”中却明确可以通过遗嘱设立慈善信托。上述规定的协调性不足,导致群众产生遗产捐赠只能通过遗嘱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才可实现的相对片面的认知。

二是,遗产管理人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遗产管理人权利不够明确。中国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做了规定。其中的“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核心环节。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做出明确,导致其在实践中无法行使财产查询权等重要权利。

三是,遗产捐赠流程相对复杂,需要公证、律师、信托、会计师、评估鉴定等主体跨行业协作,而协作机制尚缺。民法典有“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上述主体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对剩余遗产如何用于公益事业,各地做法各异。

四是,中国非货币类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尚未健全,社会组织接收捐赠风险较大。目前遗产捐赠的标的已经不局限于资金,还包括房产、股份、有价证券、保险、社会保障基金、文物、艺术品、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从实践中看,由于公益组织的资金有明确用途,其接收捐赠时会面临缴纳巨额税费的风险,因此往往难以接收此类捐赠。

对于上述问题,吕红兵建议:

第一,慈善法修订过程中将遗产捐赠写入法条。规定自然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捐赠给慈善组织或受益人的,适用慈善捐赠的规定。自然人立遗嘱捐赠遗产,遗嘱生效后,遗产管理人应当依规定向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交付捐赠财产。自然人捐赠遗产的,可以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行使捐赠人的权利;未约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捐赠人的权利。

第二,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配套机制,明确遗产捐赠中遗产管理人权利。其中,赋予管理人对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的查询权,使其切实履行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第三,国家民政部门牵头制定遗产捐赠工作规范。已有地方政府制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对此工作程序和主要职责作了规定。建议国家民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明确遗产捐赠程序、遗产捐赠协作机制,以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归属与用途等相关具体内容。

第四,健全遗产捐赠税收减免制度。吕红兵举例,2011年上海老人徐某委托他人在其去世后捐赠价值约3000万元的房产给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税务部门批准该基金会提交的全额减免1000多万元税费的申请,受到多方点赞。建议制定并推进实施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用途的遗产捐赠尤其是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捐赠的税收减免制度,由受赠组织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并由税务部门依法做出批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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