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
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其中对人类最为重要的有煤矿,铁矿,石油等。
地质学观点认为:矿产资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这两个定义是一致的。其内涵为: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生富集物;产出形式有固态、液态和气态;既包括已经发现的对其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特征已取得一定认识的矿产,也包括经预测或推断可能存在的矿物质;既包括当前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也包括将来可能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分类体系各异,主要有:根据矿产的成因和形成条件,分为内生矿产、外生矿产和变质矿产;
根据矿产的物质组成和结构特点,分为无机矿产和有机矿产;根据矿产的产出状态,分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和气体矿产; 根据矿产特性及其主要用途,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能源矿产
可以提供或者产生能量物质的矿物。如石油、天然气、煤、核能、地热等9种
金属矿产
质地属性为金属性矿物,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矿产等。
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钛、钒等22种矿产
有色金属矿产:铜、铅、锌、铝、锡等13种矿产
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8种矿产
稀有金属矿产:锂、铍、锆、缌等8种矿产
稀土金属矿产:硒、镉等20种矿产
非金属矿产
化工原料非金属、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等。如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硫、磷、钾、盐、硼等25种矿产
建材原料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石墨、石棉、云母、水泥、玻璃、石材等100多种矿产
水气矿产
主要有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6种矿产。
特点分类
矿产资源
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矿产资源相关地图(4张)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在固态矿物中,绝大部分都属于晶质矿物,只有极少数(如水铝英石)属于非晶质矿物。来自地球以外其他天体的天然单质或化合物,称为宇宙矿物。由人工方法所获得的某些与天然矿物相同或类同的单质或化合物,则称为合成矿物如人造宝 石。
矿物原料和矿物材料是极为重要的一类天然资源,广泛应用于工农业及科学技术的各个部门。 煤的化学成分很不稳定不是矿物,是典型的混合物。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文件中,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实行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地质勘查、矿产开发、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境外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煤炭工业发展等方面,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
1、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低,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
2012年铜储量3000万吨;铝土矿储量8.3亿吨;铅储量1400万吨、锌储量4300万吨。
需求量大的铜和铝土矿的保有储量占世界总量的比例却很低,分别只有4.4%和3.0%;属于我国短缺或急缺矿产,因此对外的依存度也就相对较大。
中国有色矿产资源总量尽管很大,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占有资源量却很低,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
2、贫矿较多,富矿稀少,开发利用难度大;中国有色矿产数量很多,但从总体上讲贫矿多、富矿少。如铜矿,平均地质品位只有0.87%,远远低于智利、赞比亚等世界主要产铜国家。
铝土矿虽有高铝、高硅、低铁的特点,但几乎全部属于难选冶的一水硬铝土矿,可经济开采的铝硅比大于7%的矿石仅占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些特点决定了必然增大矿山建设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成本。
3、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中国80%左右的有色矿床中都有共伴生元素,其中尤以铝、铜、铅、锌矿产多。例如,在铜矿资源中,单一型铜矿只占27.1%,而综合型的共伴生铜矿占了72.8%:在铅矿资源中,以铅为主的矿床和单一铅矿床的资源储量只占其总资源储量的32.2%,其中单一铅矿床只占4.46%;在锌矿产资源中,以锌为主和单一锌矿床所占比例相对较大,占总资源储量的60.45%.但矿石类型复杂,而且不少矿石嵌布粒度细,结构构造复杂。
中国有色矿产资源中,虽然共伴生元素多,若能搞好综合回收,可以提高矿山的综合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矿石组份复杂,势必造成选冶难度大、建设投资和生产经营成本高的现状。
分布范围广,地域分布不均衡
中国有色矿产资源分布范围很广,各省、市、自治区均有产出,但区域间不均衡。铜矿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赣东北和西部地区;铝土矿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南、广西、贵州地区;铅锌矿主要分布在华南的广西、湖南、广东、江西和西部的云南、内蒙、甘肃、陕西、青海等地区;锡锑主要分布在湖南、云南、广西等地区。
从资源的开发上看,我国的铅锌资源开发正逐步从东北、中部向中、西部以及内蒙转移。除湖南、广东、广西仍保持一部分资源外,铅锌资源开发、矿山主要在向云南、甘肃、四川、青海以及内蒙转移。
矿产资源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矿产资源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
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
矿产资源(3)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办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
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选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地质矿产部发布)
矿产资源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完整、齐全。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
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二十七厘米,宽十九厘米(标准十六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
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
矿产资源(3)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
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以及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表格应当胶印或用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交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二条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提供资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处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机关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者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对各汇交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做
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第十七条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资料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管理机关可停止其借阅资料一至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资料汇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当事人对行政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矿产资源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田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
告及油(气)资料评价报告。
(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井、日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三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泉水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冰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中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显示,目前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矿产资源
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其中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和19%,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表明,中国石油地质探明率为26%,勘探处于中期阶段;天然气探明率为15%,勘探处于早期阶段。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3日在此间说,“十一五”期间,全国地质勘察投入370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2839处,多数重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有新的增长。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铅、锌和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取得重大进展。 目前中国已成为矿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自2006年到2010年,中国煤炭产量从25.3亿吨增至32.4亿吨,增长28%;原油从1.85亿吨增至2.03亿吨,增长10%;天然气从586亿立方米增至968亿立方米,增长65%;铁矿石从5.9亿吨增至10.7亿吨,增长82%,以最终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开发。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回采率仅为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 个百分点。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的仅有1/3,其采、选综合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也分别只有30%,而西方矿业发达国家从有色金属的选冶过程中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已达70 多种,副产品价值占总产品价值的30%以上,其选冶综合回收利用率已达80%以上。
(1) 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目前有色金属行业70%以上共、伴生有价元素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共、伴生元素近40 种,特别是包头稀土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金川镍矿等3 个大型共生矿床,最近几年在选冶技术与产品利用方面都获得了多项技术成果,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已有一部分冶金企业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70%。很多采选联合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体系。综合回收的黄金产量现在已占总产量的1/4~1/3,银、铂族金属和稀散元素几乎100%都是综合回收的,近3/4 的硫酸原料是从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的。黑色金属的综合利用率为30% ~40%,但其它如化工、石化、建材、煤炭、核工业等行业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不足30%。
(2) 我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程度低。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为69%,钢铁高炉渣回收率为85%,选矿尾矿为2%。煤矸石为17%,在日本,粉煤灰已基本上被利用。而我国目前的利用率仅为21%左右。废旧金属资源的二次利用率也很低,在每年新增总量中不到5%,而法国已超过30%,美国为25%~30%。
(3) 尾矿的综合利用。尾矿是矿石经磨矿后进行选别,在当时条件下将有用矿物选
出后,不宜再分选回收利用的矿山固体废料。它具有量大、集中、颗粒小的特点。由于我国伴生矿多,有的矿床中共(伴)生的有用组分价值大大超过了主矿产的价值,再加之我国选矿回收率低,这些共(伴)生矿物和有价元素的很大部分进入了尾矿之中,开发利用尾矿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我国对尾矿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荒地筑坝堆存, 并采取一系列可靠的措施来进行维护管理。我国每年要花费10 多亿元用于堆放尾矿, 现有的尾矿已占地3000km2,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2023年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对外发布2022年度中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显示,中国已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163个矿种中,近四成储量均有上升。锂、钴、镍等战略性新兴矿产储量分别同比增加57%、14.5%和3%,锂矿探明储量大幅增加。2022年度统计数据表明,中国锂矿储量同比上涨57%,其中江西储量超过青海和四川,居全国第一,占全国总量的40%。2022年度全国锂矿储量增量,江西占94.5%。中国锂矿种类丰富,有盐湖卤水锂矿、锂辉石矿和锂云母矿,但总体品位较低,优质锂资源较少,主要分布在江西、青海、四川和西藏等省区,河南和新疆也有少量分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