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田

刘克田

中文名 刘克田
出生日期 1951年1月
毕业院校 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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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刘克田,男,汉族,1951年1月生,天津宁河人。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分获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刘克田是河北省宁河县人,1951年生于沈阳。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分获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他从基层起步,曾任辽宁省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辽宁省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

个人经历

1970年3月至1973年6月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公社干事。

1973年6月至1974年2月任沈阳市正阳玻纤厂党支部书记。

1974年2月至1981年6月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党委书记。1981年6月至1982年7月任沈阳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1982年7月至1983年3月任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

1983年3月至1986年8月任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86年8月至1986年12月在沈阳市委组织部工作。

1986年12月至1989年6月任沈阳市大东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1989年6月至1990年8月任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

1990年8月至1995年2月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

1995年2月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爱女出国,副省长出事

在辽宁官场上,刘克田也算得上是仕途通达、春风得意的一个。他祖籍河北省宁河县,1951年1月生于沈阳。先后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分获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他从基层起步,曾任辽宁省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辽宁省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1989年6月,38岁的刘克田担任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离副市长仅一步之遥。次年8月,他成功地被选为副市长。1995年2月,44岁的他在辽宁省人大第八届三次会议上当选为辽宁省副省长。从一个副市长一跃而成为副省长,刘克田几乎成了辽宁官场上人人羡慕的大明星。到了1998年1月,他又再次当选为辽宁省副省长,分管省外经贸厅、外办(侨办)、台办、新闻办、旅游局、贸促会、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物产集团、中辽国际集团,负责口岸、打击走私、外国专家工作,负责联系物资储备局、中储粮沈阳公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这么多的条条块块归他管辖,刘克田可谓位高权重,一言九鼎。花香招惹众蝶舞,权重引得事端来。与沈阳市市长慕绥新有着特殊关系的沈阳客运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同时也把目光瞄准了副省长刘克田。“红顶商人”夏任凡,深谙官场上的权钱关系。由于夏任凡摊子铺得越来越大,公司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可是,银行里的3000万元贷款已经到期,急得他团团转。于是,他便找到了副省长刘克田,求他出面向银行施加压力,让客运公司的贷款延期归还。刘克田禁不住夏任凡的软磨硬泡,加上种种许诺和好处,终于答应帮助疏通。

1998年6月,刘克田在自己打过招呼后,让秘书找沈阳市建设银行领导,为客运集团办理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延期归还事项。

让夏任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的事,刘克田只让秘书出面便轻松搞定,刘克田的权力在夏任凡的眼里顿时大放光彩。

1999年底,夏任凡又惹出点事情。由于公司偷漏税款上千万元的事被财税部门发现,于是,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开出了罚单,责令客运公司立即上交应缴税款及罚款共2800万元,由于夏任凡一拖再拖,还得付一笔数量不小的滞纳金。

税务局一张单子就要走客运公司近三千万元的巨款,夏任凡心里觉得难受。无奈之中,他又找到了副省长刘克田。刘克田给省税务局领导打了电话,这个电话还真灵验,此事便再也不曾提起,最后不了了之。

帮了这么大的忙,得好好表示表示呀!怎么办呢?送钱太直接,刘克田又不肯收,他得想出个让对方容易接受的好法子来,以便放长线钓大鱼,让刘副省长长期为自己出力。

那段时间,辽宁政坛上正好刮起一股干部子女出国留学的旋风。夏任凡每次请他吃饭,也在一旁煽风点火,让刘副省长尽快送女儿出国。可是,怎么才能顺利出国呢?刘克田也在想办法。他爱自己的女儿,决不能让女儿落在别人后面。

1999年,夏任凡找到了澳大利亚籍华人英某,向他提起能否帮助担保出国的事。英某是个加入了澳籍的华人,自然熟悉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经过进一步了解,他告诉夏任凡说:“澳大利亚移民种类很多,而且每一种移民都有前置条件,其中光外语水平一条就要难倒许多人,要一条条地都符合,还真不是那么容易。我觉得,对刘省长女儿来说,最方便的办法搞企业移民。”

夏任凡道:“企业移民是不是到澳大利亚去办企业?”

英某道:“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澳大利亚企业移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已在澳大利亚开创事业的商界人士能够永久的定居澳大利亚,进一步发展他们的事业。

夏任凡道:“要把刘省长女儿弄出去,究竟要花多少钱?”

英某道:“我看,20万美元就差不多了。具体事情我可以帮你去办。”

夏任凡同意了之后,还和英某一道去找刘克田。三人一起谈了以到澳大利亚注册企业的方式帮助刘克田的女儿获取赴澳签证的事。刘克田表示同意,觉得这个办法不错。他心里明白夏任凡的意思,便顺水推舟地道:“申办企业的资金,还需要夏总支持一下。”

夏任凡自然非常愿意。1999年底,夏任凡用客运集团公款换得20万美元交给英某,作为为刘女儿办理赴澳签证的注册公司的费用。

可是事实上,在澳大利亚注册企业,也并不能马上办理赴澳签证。那段时间,围着刘克田转的大款们,都知道了刘克田想让女儿赴澳大利亚留学的事。有更积极主动的人帮助想出了更为高明、更为迅速的办法,于是,刘克田的女儿很快就办好了赴澳签证的事。

夏任凡得知后打电话把英某批了一通。他觉得自己动作缓慢,“马屁”拍慢了一个节拍,倒让别人占了先机。英某劝道:“你有这个心,还怕刘省长不领你的情啊?”

夏任凡笑道:“你又有什么高招?”

英某道:“刘省长的女儿到了悉尼后,就不需要用钱啦?就万事大吉啦?她要花钱的地方多着哪!别说吃穿行,首先得有个住的地方呀,总不能让省长女儿住学生公寓吧?是不是?”

夏任凡道;“你是说帮她买套房子?”

英某道:“是啊,还是那笔钱,还是用在他女儿身上。效果不是一样么?”

夏任凡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于是,他让英某用那20万美元在悉尼买下了一套房子。英某买下房子后,告诉了夏,夏又将此事告诉了刘克田。

不料,就在一年以后,夏任凡因涉嫌经济问题,于2001年2月被沈阳市纪委两规。加上慕绥新、马向东案发,急得刘克田晚上睡不着觉。他想着与夏任凡交往的一幕幕,觉得自己为官还算是清白,一直没有给人留下什么大的把柄。尽管沈阳政局乱轰轰一片,他还是不停地给自己鼓劲:“要坚定一点,不会有事的。”当然,如果有事,那就是夏任凡让人在悉尼买房的那一桩了。刘克田让英某来了一趟,商量对策。开始,刘克田主张了断此事,希望不要让此事影响到他。他告诉英某:“万一检察机关找到你,你千万别说这房子是送给我女儿的。这件事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英某则害怕失去高官后台,影响日后做生意,千方百计地给刘克田鼓气,道:“不会有事的,就是有人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也不会说的。再说,我是澳大利亚人,你女儿也在澳大利亚。我们的事都发生在国外,他们要查也没那么容易呀。你放心,我会把这事处理好的。”

刘克田犹豫再三,道:“我看,还是把房子卖掉吧,没了房子,就没有了物证,你说是不是?”

英某道:“行,我回去就卖了它。卖了以后,我再把钱交给你女儿。只要我不说,夏任凡说得再多,也不会影响到你。”

回到澳大利亚后,英某立即卖了房子。然后,在2002年3月至5月间,分几次将卖房款交给了刘的女儿。

刘克田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加上自己是个副省长,夏任凡即便敢出卖沈阳市的领导,也未必会出卖到他这个省领导。不料,2003年2月10日,夏任凡被一审判处死刑后,为求自保,便开始胡乱咬人,终于还是把他的事给供出来了。2003年8月10日,刘克田及其夫人被中央纪委专案组双规。8月12日下午,辽宁省召开干部大会,通报了这一惊人消息。

刘克田在办案人员面前,还是摆着副省长的架子,为自己评功摆好。可是,最让他要命的是,在另一个房间里,那个声称“刀架在脖子上也不会说”的澳籍华商英某却在检察机关面前如实交代了买房卖房的事。办案人员赶赴澳大利亚,查到了买房卖房的相关记录,以及英某每次提取卖房款给刘的女儿的银行原始记录。

在铁证面前,刘克田终于服了软。同时还交代了收受礼金的一系列错误。

“好官”为何“顶风作案”

2003年11月,中央纪委在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批复同意辽宁省委给予刘克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监察部决定给予刘克田行政开除处分,报国务院审批。2003年12月27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免去刘克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免职议案称,刘克田因受贿、收受礼金,已构成严重违纪。12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依法罢免了刘克田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鉴于刘克田涉嫌受贿犯罪,决定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同时,中央纪委于2003年向全国发出通报,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吸取刘克田违法犯罪的深刻教训。通报指出:“刘克田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触犯了党纪国法。尤为严重的是,其受贿行为发生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案发,夏任凡也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之后,实属利欲熏心,胆大妄为。”

刘克田之所以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世界观和权力观发生变化,私心和贪欲恶性膨胀,在亲情面前丧失了党性原则,把家庭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为子女公然践踏法律,铤而走险,攫取非法利益。正如他在案发后的检查中所说,“看到别人送子女出国留学,特别是进入国外名牌学府,自己也不甘落后,积极想办法,找门路,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去,总想为子女多创造一些条件。”再加上“思想上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最终在金钱的考验面前打了败仗,成为金钱的俘虏。

和其他一些领导干部不一样,刘克田一直是群众心目中的“好官”。“慕马大案”后,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落马贪官互相揭发,导致辽沈地区的众多贪官纷纷落马。然而,刘克田一度依然在副省长宝座上不动,更增添了许多干部群众对他的敬佩。没有人会想到,几年后刘克田还是步“慕马”后尘而被中纪委“双规”。

在沈阳干部群众的心目中,刘克田的确是个“平易近人、行事低调的人”,说他犯了受贿罪,的确让不少人大吃一惊。[1]

处理结果

2003年11月,中央纪委在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批复同意辽宁省委给予刘克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监察部决定给予刘克田行政开除处分,报国务院审批。2003年12月27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免去刘克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免职议案称,刘克田因受贿、收受礼金,已构成严重违纪。12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依法罢免了刘克田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3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1.7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5年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刘克田不服,提出了上诉。2005年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辽宁高院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下发后,刘克田被收押到大连监狱服刑。不过,其本人和家属始终坚持申诉。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三年的辽宁省“两会”,都有人大代表关注刘克田案件,有的还为此提交了议案。全国人大也给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过函,督促复查此案。此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刘克田申诉案的委托代理人宣东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和刑事辩护工作长达30多年。他对记者说:“7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承办人约见了我与另外一位代理律师,我们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刘克田案件的申诉理由,承办法官表示会认真审查,尽快拿出意见。”[2]

事件评价

刘克田在他的老师心目中是一个好学的学生。为官之后,刘克田返回辽宁大学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据他的博士生导师介绍,当初考博时,他的“英语成绩不错,而且由于长期从事外经贸工作,对宏观经济很了解”。刘克田并没有因为自己的官员身份而疏远其他同学,“与同学相处很随便”。“很想学知识,很上进”,所以但凡有课基本都要听,实在抽不出时间,他会先录音,回头再听。刘还爱好吟诗,并出版过《刘克田诗词选》。

有人同情刘克田,因为他平时“生活简朴、行事低调”,最终被夏任凡给“害”了。夏任凡是刘克田的同学,刘克田关照夏任凡,一方面也是出于同学之谊。比较注意廉洁自律的刘克田,对直截了当的权钱交易比较谨慎,但在这位同学面前,他还是放松了警惕。他以为夏任凡同学是最可靠的,最讲情义的。夏任凡可能也的确是比较“重情义”,在供出许多贪官时,一直没有报出刘克田的名字。但是为了保命,他只好让刘克田为自已“垫背”。

刘克田和夏任凡的事告诉我们,人和人之间要讲情义,但更要讲法纪。触犯法纪的情义,最终是靠不住的。对于现在依然在位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已经走到“悬崖”边的,还是一直洁身自好的,研读一下刘克田的成败得失,不无裨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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