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本着在培养和评定高级科研人员方面继续开展合作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位证书。
2第二条
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
3第三条
中方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标准样式的学士、硕士、科学副博士(哲学博士)和科学博士学位证书。
4第四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第一、二、三条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授权机构的名单及其以后的变化。
5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将交换上述学位证书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