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境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 区、 县; 自治州分为 县、 自治县、 市; 省、 自治区分为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市;县、自治县分为 乡、 民族乡、 镇。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 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