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private plot)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 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 ,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菜地、饲料地合计不超过10%。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一切归公,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1959年5月以后,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及开展家庭养殖业的活动。但是,1960年春天刮起第二次“共产风”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引起农民极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乱。
1960年11月,毛主席、周总理主持制定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等几项“小自由”都没有唤起农民的热情。
可见,党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的重要性,否则,不仅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且会降低甚至丧失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当然,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多变性,也是我党应该汲取的严重历史教训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草案)》,规定:社员可以经营自留地,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长期归社员使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将之改为: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至此,直到文革期间,中央关于自留地没有再作调整。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分别确定,不要一刀切。
自留地这一历史概念,带着鲜明的时代色彩和中国国情的底色,从出现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数十年。从微观讲,反映的是中国农民家庭菜篮子、餐桌上、钱袋子的变化,而宏观上,记录的是共和国走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探索和艰辛。小小的一片自留地在特殊的历史年代,承载了太多的沉重和无奈,但,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论述,将之融合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洪流。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农村自留地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从当初分配土地的政策上来看,农村自留地的规定最早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后期逐步纳入法律的规定,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农村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见,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当初分配自留地与承包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收农业税,当然,随着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重视,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从法律性质上讲,农村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土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对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对农户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颁发过任何使用证书,导致农户之间一旦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只能找人民政府确权处理。 [1]
我的自留地:
969冬季,我到河北省三河县插队。那会儿凡是村民都分有一块自留地,知青也不例外。下乡转年春播时,生产队长带着我们集体户五个男知青来到一块东西向、三面临路的地块上,说这就是你们的自留地,每人二分一厘七,五个人呢,大概有一亩多。自留地在我们这些学生娃眼里完全不知是个啥东西,只知道它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咱知青到农村是“接受再教育”来的,要它干啥?老队长说,傻孩子,以后你们就知道要它的重要了。
知青下乡的第一年,在麦秋以前,是从公社粮站买粮食,每人每月45斤口粮,还是可以对付吃饱的,后来粮库不供应粮食了,我们就开始尝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滋味了,终于有一天,断粮了!我们5个男知青用最后剩下的1斤高粱米倒上一大桶水煮了一大锅“粥糊糊”,喝完了炕上一躺,闭上眼睛想家。转天,5个大小伙子饿跑了4个,都回天津“逃荒”去了,只剩下我一个。那滋味现在想起来都让人心酸。
一个人怎么办,总不能饿死吧,找到生产队。正值春荒,队上也没有余粮啊,老队长说,你们不是还有自留地吗?
对呀!我们都种了自留地,有耕种就有收获。春天栽下的白薯,到麦秋时已结出果实,只是还未成熟,比胡萝卜还小,尚能充饥。这样,我在每天收工之后,都到自留地去剜出些白薯回家煮着吃。白薯吃多了烧心,吐酸水,直到现在想起来,我还觉得酸心呢。这样的生活一直坚持了一个多月,直到麦秋分麦子。到这时,我才明白了当初老队长告诫我们的自留地的作用,原来它在饥荒灾年能救命呀!
这以后,我们知青就十分重视自留地的种植了。从种到收,认真钻研,细心管理。几年以后,我那块小小的自留地白薯产量竟达到了全村单产第一名,核算下来,亩产达到了千斤以上,连当地农民们都奇怪,这些“书呆子”也会种地了!只是从此我再也不吃白薯了。自留地打下来的白薯,都和当地农民兑换了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