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王振民,吴革 编
丛 书 名:法院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系列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16320出版时间:2011-03-01版 次:1页 数:368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商法
《公司股权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体例如下:上篇为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为审判依据,收录了包括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重要的司法审判政策和文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本套丛书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参考案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上篇 指导案例
一、股权转让纠纷
合资公司股权变更确认标准
——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诉珠海国家高新区金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资企业股权变更除了须经过合营他方同意之外,还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没有股东实际参与的前提下,享有绝对多数表决权股东个人决策形成的所谓“股东会决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股权转让须转让双方具有转让、受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发起人为公司成立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未免除
股权转让行为未得到行政审批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就其效力而言,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股权变更要达到预期法律效果必须经过行政审批。人民法院可以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再依法处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造成损失的承担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后新奥特集团的损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预见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因电子公司行使优先权而终止所造成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
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2)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
下篇 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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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指导案例:通过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指导同案、类案的审判,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度。
司法解释:最实用、最常用的审判依据。
司法政策: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重点及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方向,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领导讲话、答记者问:权威解读相关法律政策。
会议纪要:记载、传达重要审判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
《公司股权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而盛华公司认为印章伪造的参照依据是2002年该公司备案的印章,所以这不能排除股东会决议上的盛华公司印章是该公司2003年度所使用的印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股东会决议上的盛华公司印章与该公司现提供的印章并不一致,但是从盛华公司对印章每年进行备案登记的事实分析,这并不能足以证明股东会决议上的盛华公司印章样式,并非系盛华公司在2003年度实际使用的印章样式,也不能证明是倪鸣等人伪造了盛华公司的印章并将其加盖在股东会决议上这一事实。故倪鸣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
二、审理结果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盛华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而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又明确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故驳回盛华公司诉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倪鸣、上海捷轻公司和吴韧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2.原告盛华公司要求购买被告倪鸣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盛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了该公司2002年年检材料、2003年年检材料以及公安机关文检鉴定书各一份,以此证明股东会决议上上诉人的印鉴并非其真实印鉴。其中公安机关文检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系争2003年4月股东会决议、任职证明、委托书、承诺书等六张材料上盖有的盛华公司的印鉴与盛华公司提供的包括该公司2003年工商登记材料中备案印鉴在内的印鉴样本不一致。对此,倪鸣等人经质证后认为,对盛华公司2002年年检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盛华公司2003年年检材料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其在向工商部门调查时并未发现盛华公司2003年公章备案和年检材料;对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鉴定书并非新的证据,且鉴定书的印鉴样本系盛华公司提供,对该样本来源的真实性有异议。二审法院认证认为,倪鸣等人对盛华公司2002年年检材料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倪鸣等人虽对盛华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提出异议,但上述证据材料均由工商部门及公安机关盖章证明其真实性,倪鸣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材料中的印鉴并非盛华公司2003年使用的印鉴,故对倪鸣等人的异议不予采信,对上述证据材料亦予以确认。二审法院遂认定,盛华公司为鉴定所提供的印鉴样本包括其在2003年工商登记材料上加盖的印鉴,故可认定盛华公司提供的印鉴样本即系其2003年实际使用的印鉴,现2003年4月股东会决议及其后出具的任职证明等六张材料上所加盖的盛华公司印鉴,已经公安机关鉴定为与盛华公司提供的印鉴样本不符,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可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等书面材料上所加盖的盛华公司印鉴并非该公司2003年使用的真实印鉴,倪鸣等人未能举证证实系争股东会决议上的盛华公司印鉴是该公司使用的真实印鉴,故不能认定盛华公司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这些客观情况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更要求我们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尝试,并逐渐总结出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一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及设定司法解释在整体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约束力的方式来实现法制统一。
二是通过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监督来确保法制统一。具体包括三个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