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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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一、原则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群岛新区范围与舟山市行政区域一致,区位条件、海洋资源、海洋产业等综合优势明显,在全国沿海开发开放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把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作为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和海洋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陆海统筹发展新路径,推动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促进浙江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成立背景

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先行先试为契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舟山群岛新区作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外开放,逐步建成我国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在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东部地区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领导体制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资金、人才向舟山群岛新区集聚,为其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相关规划,优化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新区建设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职能分工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帮助解决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设立并建设好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对于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方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又好又快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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