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军

赵永军

中文名 赵永军
性别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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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4年7月——1987年4月,任陕西财经学院党委宣传部秘书,

1987年4月——1999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计划信息处处长助理、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分行营业部副主任、城东支行副行长、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1999年1月——2000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0年1月——2007年8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07年8月——2014年12月,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

2014年9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1]

2014年10,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人选;[2]

2015年4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股东大会暨一届一次董事会当选为董事长。[1]

2015年5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3]

2016年10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人选。[4]

2016年10月——2018年12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5]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6]

2018年12月——2021年1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1月——2021年10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7]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8],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免信息

2016年10月10日,陕西省政府研究,同意:赵永军为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人选。[5][10]

2018年1月25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1]

2018年12月16日,陕西省政府研究,同意赵永军不再担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职务,任命为长安银行董事长人选。[12]

2021年1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人事任免通知,赵永军不再担任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13]

学术研究

先后主持世界银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项目、陕西省金融学会重点研究课题等科研项目10余项,公开发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等相关学术论文10余篇。[1]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1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永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4]

双开处分

2021年10月,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永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永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政治攀附,谋求职务晋升;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规决策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基层贷款审批、工程项目承发包事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扶贫工作消极应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

赵永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政治上攀附,通过利益输送,寻靠山找后台,以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经济上贪婪,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把金融贷款审批权、国企干部人事权作为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生活上腐化,贪图享受。赵永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永军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7]

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赵永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永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永军在担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审批、职务晋升、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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