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由个人流向政府的过程中,由于税收使市场偏离高效率产出水平(efficient output level)而额外损失的社会净收益,即为超额负担。简而言之,此时个人的实际花费大于其纳税款额。
税收中性与税收超额负担相关,或者说,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超额负担而提出的。
税收超额负担是哈伯格运用马歇尔的基数效用理论作为基础理论提出的,所以被称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这一理论使用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概念,并以消费者剩余的大小作为衡量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获得净福利的多少。
超额负担只发生在征收价格扭曲税(a price-distorting tax)时,与此对应的一次总额税(a lump-sum tax)则不会带来这种影响。
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DWL = 1/2 × T × ΔQ
DWL= dead-weight loss
因为税收超额负担是一种净损失(dead-weight l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