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告协会成立于1986年3月27日。
广告宣传、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会员 行业自律的监督,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进行行业管理。
一、宜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广告管理、行业规则的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开展广告专业人员培训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队伍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开发、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工艺,举办优秀广告作品和先进技术应用展示、展评活动,提高设计、制作、发布水平。
五、开展行业资质检评、优质服务活动。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
七、向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广告法律咨询服务,调节行业内、外部纠纷。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九、组织开展和完成中国广告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广告协会。本会住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1号楼512室。
第二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是上海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第三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进行行业管理。
上海市广告协会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为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上海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广告宣传、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会员行业自律的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广告管理,行业规则的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开展广告专业人员培训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队伍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开发、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工艺,举办优秀广告作品和先进技术应用展示、展评活动,提高设计、制作、发布水平。
(五)开展行业资质检评、优质服务活动,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
(七)向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广告法律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九)组织开展和完成中国广告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广告协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
(二)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合法经营二年以上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或地区广告协会会员,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
1.年广告营业额在400万元以上,能为客户提供总体策划,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或具有现代制作能力,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制作公司;
2.年广告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社,年广告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
3.年广告费投入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其会员资格,对符合条件者通报各常务理事单位,若无异议,可批准入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取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协会章程,拒不改正者;
(二)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经(兼)营单位;
(三)被政府撤消的组织,注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不服因第十二条第一款被注销会员资格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复审,理事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会员资格进行一次综合复审,理事会对会员资格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团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也可以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参加,会员大会需特邀代表出席,由会长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第十八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理事会可
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选举常务理事。
(七)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职三年。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违反章程不能尽理事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建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组)是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受会长及常务理事会领导,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按章程规定制订组织规则,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广告公司(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报纸、影视、广播、霓虹灯制作等委员会。主要研究探讨,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律,完善资质,全面增强行业素质;开展优质服务、资质检评;协调各地区广告公司的发展,团结和吸收非会员参加本专业活动。
(二)设计创作(广告摄影、售点广告、CI研究会)委员会。吸收具有一定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水平的广告人参加,研究探讨、交流展评,推动广告人不断更新观念,提高创意策划水平和设计制作现代化,繁荣广告创作,提高广告整体水平。
(三)学术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吸收具有一定广告理论、法学、教学、研究、管理人士和有实践经验的广告人参加,分别进行广告学术理论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及诉讼代理工作。
(四)广告专业培训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本市广告专业教学、培训规划,
建立大中专广告普教及成人广告教学培训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设立、撒销各专业委员会(组)和专业工作机构,由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各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内设机构,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各专业广告工作。
第六章 资产、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广告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协会从事咨询、服务等收入; (三)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拨款,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费用于实现本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会员接纳与管理、会费缴纳与管理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组织的终止事项。
(一)终止协会组织。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出席人数过半审议通过。
(二)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终止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
效。修改时同。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