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管理协会 确立“实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设全民健康中国”目标。积极推动医院构建“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为一体的医疗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社区构建“科学健身——营养膳食——充足睡眠”为一体的自主养生体系。积极协同行业构建“全面管理——全民管理——全程管理”为一体的健康管理体系:实行“天地人和、和谐共生,从大地到天空、不分天南海北、全生存环境的管理”;实行“预防为主、主治未病,从衣食到住行、不分男女老幼、全生活方式的管理”;实行“生老病死、死得其所,从子宫到坟墓、不分贫富贵贱、全生命历程的管理”。积极推动政府构建“个人管理——家庭管理——社区管理——城市管理”为一体的组织管理体系: 个人有健康监测腕带、家庭有健康检测套装、社区有健康管理智慧屋、城市有健康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医疗系统并驾齐驱、相得益彰的“全面、全民、全程”的智慧健康管理体系。
解放军总医院原副院长郭渝成任选会长,解放军总医院任国荃院长任常务副会长,解放军总医院原医技部主任姚军任副会长兼秘书长,健康管理研究院主任曾强任常务副秘书长,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张世平担任执行会长。特邀陈至立同志担任荣誉会长,白书忠、赵国旗担任名誉会长,高强担任总顾问,程功明担任顾问委员会主任。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设立综合行政部、学术研究部、发展联络部、财务管理部。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健康管理的有关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团结从事和关心健康管理事业的各界人士,协调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联合开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全面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全民健康事业的科学发展。为全民健康、为老人造福、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分忧,为实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设全民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健康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业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健康管理行业资源的整合和体系的建立;
(二)推动健康管理的理念、知识的普及与提升;
(三)推动国内外各类健康管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推动健康管理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
(五)推动健康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融合;
(六)推动健康管理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健康管理、健康服务、健康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没有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2月5日,中国健康护理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护理分会正式成立,原解放军305医院护理部副主任宋梅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