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1]
1980.09——1984.09,武汉大学法律系学习
1984.09——1987.07,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7.07——1988.12,湖北土地管理局综合处干部
1988.12——1991.02,湖北土地管理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其间:1988.12—1990.11 湖北省浦圻市土地管理局挂职锻炼任副局长)
1991.02——1993.04,湖北省土地管理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兼《土地月刊》编辑部编辑
1993.04——1996.03,湖北省土地管理局监察处副处长(其间:1995.03—1995.06 湖北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3——1999.03,湖北省土地管理局监察处调研员(其间:1997.05—1998.05 湖北省云梦县挂职锻炼任县委副书记)
1999.03——2000.07,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2000.07——2004.0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其间:2000.06—2000.12 湖北省中青年干部赴美培训班学习)
2004.01——2008.06,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2008.06——2009.05,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9.05——2013.05,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3.0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8年5月30日,湖北省成立湖北省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邹清平任成员。[2]
2022年6月,邹清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22年12月,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邹清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邹清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利用职权为其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把手中的土地审批权、环境监管权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筹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建设用地审批、矿权证件办理、环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邹清平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邹清平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