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ú fàng
【英文】banish
1. 古时一种刑罚,把犯人驱逐到边远地区去。
流放到边疆
2. 把原木放在江河中顺流运输。
顺江流放木材[1]
1. 把犯人放逐到边远地方。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赞》:“ 仲舒 下吏, 夏侯 囚执, 眭孟 诛戮,李寻流放,此学者之大戒也。” 晋葛洪《抱朴子·臣节》:“君必度能而授者,备乎覆餗之败,臣必量才而受者,故无流放之祸。”张贤亮《灵与肉》:“他成了被所有的人都遗弃了的人,流放到这个偏僻的农场来劳教。”
2. 放纵,放任。
《晋书·文苑传·李充》:“引道家之弘旨,会世教之适当,义之违本,言不流放,庶以祛困蒙之蔽,悟一往之惑乎!” 宋司马光《答齐州司法张秘校正彦书》:“足下当固守於古,而勿流放於今。”
3. 不受约束地流淌。
徐迟《狂欢之夜》:“老板拉开了嘴巴,尽管地打开了酒瓶和罐并声明大庆祝,不收一文钱。酒像泉水一样的流放了。”
4. 把原木放在河中运输。如:利用江河水涨的时机流放木材。[1]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
古代的中国,是一个繁荣的农业文明国家,大多数人被束缚在土地上,安土重迁。人们普遍强调家族主义,子多福多。儿孙满堂,四世同堂,成为多数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无论是谁,一旦遭受到流放的刑罚,一定被认为是一件极为不幸的事情。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流放是十分独特的政治现象,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从而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但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历代统治者煞费苦心的变换流放的方式,创造了花样翻新的流放形式。与此同时,历代统治者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也费尽心机,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都先后成为过流放地,形成了历代不同的流放标准,造就了诸多著名的流人聚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