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1987年7月,在内蒙古师范大学上学;
1987年8月-1987年10月,在51139部队任政治处干事;
1987年11月-1991年1月,在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干事;
1991年2月-1994年12月,任北京军区司令部生产办驻呼办主任;
1995年8月-2000年12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工作;
2001年1月-2002年2月,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2年3月2008年6月,内蒙古乾坤金银集团党委书记、总裁;
2008年6月至2010年,内蒙古乾坤金银集团监事会主席。
宋文代2003年,宋文代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旗协商,由乾坤公司在当地投资发展养殖、肉牛加工等产业,希望政府配套土地,政府划拨土地2.9万多亩,宋文代借口呼和浩特市政府不允许乾坤公司搞金银之外的业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他挪用公款成立的个人公司名下。此后,宋文代将这些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将1700多万元租赁费据为己有。用同样的手法,宋文代以乾坤公司名义在赤峰市投资,让个人注册的金旭隆金银产品开发公司,享受到政府免交土地出让金、无息借款800万元等优惠政策。[1]
2004年,呼和浩特市政府为把乾坤公司做大做强,引进澳门某投资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乾坤公司将部分国有股份转让给该公司,同时承诺优先配置黄金探矿权、采矿权给新组建的乾坤公司。
2005年3月,乾坤公司以1500万元低价收购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东伙房金矿。3个月后,宋文代从乾坤公司挪用300万元公款,为自己注册了一家公司,接管了金矿。又过了两个月,宋文代将金矿以4150万元转卖给北京德润公司,轻松渔利2530多万元。
乾坤公司是内蒙古重点培育的20家企业之一,2000年和2002年两度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企业最红火时年度营业额达到30亿元。宋文代为了便于盗取企业资产,故意搞乱管理,公司走货、接款等事务财务部门都不知道。乾坤公司多年不盘点,宋文代甚至指使亲信把真金白银源源不断地搬回自己家里。
2004年,乾坤公司启动内部人事改革,不少职工面临下岗,董事长宋文代“善意”地表示,职工想退股,企业可以考虑回购,有61名对企业失望的职工以每股1元退股,而当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认定:乾坤公司每股净值3.04元。
2004年8月,宋文代召开仅有少数股东参加的“全体股东大会”,伪造股东到会签名和股份转让协议,将其中58名退股职工的460多万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宋文代。他还顺手牵羊,把前些年企业股改时隐匿的部分股份收归己有,每股1元。这一轮“改革”,宋文代生吞股份溢价约1050万元,之后他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变现,渔利940多万元。
2006年末,宋文代为了进一步盗取乾坤公司资产,居然让乾坤公司与自己的金旭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金银冶炼业务交给后者,宋文代为了不给乾坤公司上缴利润,通过做假账使金旭隆连年亏损,无利可交。
2012年6月5日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宋文代被抓。
宋文代原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后来下海经商,2002年,他以一块当时存有争议的土地“入股”进入乾坤公司管理层,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到任不久,宋文代就由副董事长荣升为董事长,过程迷雾重重,甚至惹了官司:原董事长吴某住院治病,出院后发现“官帽”丢了,因为“篡位”太蹊跷,吴某把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此后近10年,宋文代执掌乾坤公司,一直被举报不断、官司不断,连检察官都惊叹,他是“百查不倒、百炼成钢”的“双百”贪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宋文代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2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了三家属于他自己的公司,这些公司都成了盗取乾坤公司资产的主要阵地。
多年来,宋文代随身带着一个公文包,里头装着答辩状,随时准备应对调查,直到被抓时,这个包还带着。“这些年,各级公安、行政、司法等部门你来我往,对宋文代的调查几乎从未断过。”检方有关办案人员说:“2010年末,对宋文代立案侦查时,公安厅经侦总队对他的调查结束。”
宋文代藏金的地方也特隐秘、出人意料,贪污的黄金居然放在北京某小区地下车库一辆汽车的后备厢内,这辆车很久没有使用了,车身落满灰尘。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对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的7项犯罪事实的指控,通过依法公开审理,认为宋文代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宋文代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间,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012年10月15日,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案经过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宋文代被判死刑。
宋文代身犯数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且无认罪、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对侦查中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宋文代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文代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宋文代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文代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有股代表、监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文代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华西都市报报道《内蒙古“黄金大盗”看守所发声明:没有检举韩志然保命》[3]。
“黄金大盗”宋文代10月13日通过其辩护律师谢通祥从看守所中发布声明称:没有检举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
宋文代是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涉嫌贪污5290多万元、黄金58.9公斤、白银1.4吨,挪用公款2100万元。2013年8月19日进行二审宣判决定执行死刑。目前案件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今年6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宣布,由于涉嫌严重违纪,决定免去韩志然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副主席职务。此后有媒体报道称:“韩志然的落马源于他卷入被称为内蒙古‘黄金大盗’的宋文代案,宋文代举报了韩志然。”
宋文代在声明中称:“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我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黄金大盗”:
两年来第一次发布消息
宋文代的这封声明为手写,全文400余字。
据宋文代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说,这是宋文代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两年来第一次发布消息。
据公开资料显示,宋文代曾在内蒙古高级法院任职,2001年年初辞职后创办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裁,公司曾被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作为国企,该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精炼定点企业,也曾是我国长江以北唯一的黄金白银冶炼工厂。
2011年,宋文代被抓。经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罪涉案金额5290多万元、黄金58.9公斤、白银1.4吨,挪用公款2100万元。宋文代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2013年8月19日,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宋文代死刑。随后案件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目前最高法尚未发布宋文代案的裁定结果。
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
自称有良知:
“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今年6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宣布,由于涉嫌严重违纪,决定免去韩志然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副主席职务。有媒体报道称,韩志然的落马源于他卷入“黄金大盗”宋文代的贪腐案件。“宋文代被抓及被判处死刑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了韩志然”。
针对该说法,宋文代在声明称:“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
在这封声明中,宋文代自称“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宋文代说:“我是个生意人,不涉及官场的事情,不知道哪些官员有违法行为。”
在这封声明里,宋文代还表示:“我以前没有检举别人,以后也不会检举别人。”
为何现在发声明?
律师:死刑复核结果随时都有可能下发
宋文代为何选在在此时发布声明,称没有举报韩志然,并强调“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宋文代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说:“最高法院复核宋文代先生的死刑案件已经两年了,此案近期将会有结论。”
谢通祥律师声明说,宋文代曾谈到两次死刑判决对于他的巨大影响,这几年他对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感悟。
“宋文代多次回顾在军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经历及往事,他非常感谢党和政府多年来对他培养。”谢通祥律师声明说,“宋文代说等待复核这两年真是度日如年,感觉每天都有可能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但是每当想起年幼的孩子以及相信最高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办案,最终他还是顽强地活了下来。”
宋文代也在声明中称:“我现在已经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在看守所里度过五年了,每天度日如年,以泪洗面。我深知失去自由家破人亡的滋味。”
“从2013年至今我担任宋文代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以来多次会见宋文代,会见过程中他没有向我谈及检举他人的事情、没有向我提供检举他人的线索和材料,我也没有向最高法院提交过其检举材料,会见中我曾特意问及他是否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他说他是生意人不涉及官场的事情,不知道哪些官员违法。”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说,“此案近期将会有结论,本律师认为此案存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等问题,最高法院将会依法不核准死刑并同时撤销死刑裁判。”华西都市报记者王国平
附宋文代声明全文:
本人宋文代现授权谢通祥律师发布如下声明:
谢通祥律师是我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在他会见我时说前段时间有些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系我检举的。
现特声明: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我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我是个生意人,不涉及官场的事情,不知道哪些官员有违法行为。
我以前没有检举别人,以后也不会检举别人。我现在已经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在看守所里度过五年了,每天度日如年,以泪洗面。我深知失去自由家破人亡的滋味。我真正的祈愿天下所有的人都能平安顺意,我已被法院两次判处死刑。现在命悬一线,不知生命何时终结。请媒体和善良的人们能够多一些理解,给一点同情。
我是2013年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代理我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案件。三年来的接触,谢律师非常了解我的为人,我检举他人与否,谢律师是清楚的。
现在我正式授权谢通祥、谢修志两律师继续代理我的案件,并同时向媒体发布我的消息,其他人发的消息我均不认可。
2015年11月,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4]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国企老总贪挪8000余万获死刑被撤销系证据不足》[5]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称为“黄金大盗”,称其为“中国近30年特大贪污犯”之一。昨天记者获悉,自2013年因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处死刑、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近两年后,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情
贪挪共8000余万获死刑
据了解,现年53岁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区检察院将该案交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宋文代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文代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2013年8月9日,内蒙古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律师称多项事实缺乏证据
对于一审和二审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认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宋文代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据宋文代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介绍,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其中,法院有一笔认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并获取2.9万亩土地租金1700万元的事实不清。
谢通祥认为,此处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实际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内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资成立牛元公司,这个公司实质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后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经过了重新验资注册,此时这个公司的出资人分别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这4人都是个人出资,运营资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马某借款1000万划入牛元公司账户,没有乾坤公司的资金。因此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个人的第二个牛元公司与政府订立的合同取得2.9万亩土地等优惠条件,并出租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谢通祥还提出,根据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会决议,宋文代当时已经不是国有股代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他人担任了乾坤公司的国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体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贪污的主体要件。
死刑复核后被发回重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高院维持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最终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追访
获得死刑判决 看守所内写信找律师发声明
据谢通祥介绍,在2013年会见宋文代时,宋文代对于自己的案件仍然满怀着希望,并且心情不像是一个经过了两审判决、等待死刑复核的人。根据谢通祥的描述,宋文代是一个非常精明的人,对于法律观点和法条的掌握,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宋文代非常了解法律,对于检方指控和法院认定的每一笔犯罪事实,宋文代都能按照法律规定和规则有一套自己的辩解。“可能是因为他曾经在内蒙古高院担任过职务有关,他了解法律,也相信法律。”谢通祥介绍。
谢通祥告诉记者,今年年中自己意外收到了宋文代的信件,要求紧急会见律师。谢通祥称,按照宋文代的要求,他会见了宋文代,当时他显得有些疲惫。宋文代称在看书报时发现了一条关于自己的新闻,说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的落马为宋文代检举,宋文代觉得很荒唐,他与韩并没有过多交际,没有一起共过事,因此手写了一份声明转交给了谢通祥。宋文代在声明中称:“本人与韩志然素无往来,对韩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无法检举韩,韩志然不是我检举的。”在声明中,宋文代自称“是个重情义、讲规矩、有良知的人,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
等待死刑复核 每天早晨都担心被执行死刑
根据宋文代向律师谢通祥的描述,自从2015年初开始,宋文代的死刑复核时间超过了一年,宋文代也开始焦虑起来。
谢通祥称,宋文代曾谈到两次死刑判决对于他的巨大影响,这几年他对生死和人生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感悟。“他说他曾亲眼看着看守所内有5个人左右分别被提出执行死刑,那个时候对于宋文代的冲击很大”。
谢通祥说,宋文代告诉他,其被羁押的看守所,规定提人的时间是在每天早上6点,这些人当中有被提到法院受审的,也有提出被询问的,还有少数几个跟宋文代一样等待死刑复核的。“他每天一到5点就起床,等待着,等着6点提人,过了点还没来提人,说明自己安全了,这一天就算是平安过去了。”谢通祥称,因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是直接送达到看守所的,送达当天就是执行日,因此对于死刑是否被复核,宋文代只有被执行或者收到复核裁定书当天才能知道。
□专家说法
重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新刑法
宋文代于今年8月被最高法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而今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其中对于贪污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那么宋文代重审是否会按照新的刑法标准审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认为,重审后,案件应当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和修正案八的量刑哪个更对被告人有利、判罚更轻,便适用哪像法律。
最高法的裁定是撤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该案并未成为已决案件,而在重新审理时,有可能发生新旧刑法的冲突,因此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目前看,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案的判罚尺度和入罪门槛提高了,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新刑法进行审理。
>>具体涉案内容
据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宋文代在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预留、低价收购乾坤公司股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乾坤公司股份517万多股,将股份溢价10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万元资金为自己注册成立公司。同时,宋文代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乾坤公司投资发放的面积为2.9万多亩土地的19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自己公司名下,将土地向外出租耕种并收取租金。8年间,宋文代共计收取租金170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圣坤公司,并将乾坤公司购买的某金矿以圣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贪污2500多万元。
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借给乾坤公司的800万元公款,以自己亲戚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和经营活动,同时将乾坤公司价值1200多万元的黄金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6]。